想请教有经验的板友
房客在今年10/29传line告知要提前解约,当时还租不到三个月
合约允许提前解约但要一个月前告知,不然就有一个月房租的罚金,
因此让她选择要提前一个月搬离或是续住满一个月,我不收任何罚金。
第一次她选择住到11/29我同意,此时她的两个月押金仍未支付,且已欠一个月房租,以及三个月管理费
第二次,11/28当天传line表示要延到12/10再搬,此时也一并问她12/10几点可以交还,她表示时间还太早等快接近再约
12/5及12/9都再次询问何时可还屋,对方都不给时间,此时已积欠两个月房租及四个月管理费
12/10晚上10点她传line告知还没有要搬,因此我当天晚上11点直接带合约跟她碰面
当天的重点有
1. 我不同意短期租赁,若她现在不搬离,合约视同有效,也就是契约仍有效力
2. 她承诺自10/1起每月分期四千的押金,要跟积欠的两个月房租ㄧ并处里
3. 若她找到合宜住处,仍须提前一个月告知否则视同要罚金一个月。
现在是12/16,刚去刷本子,确定要进来的部份押金与两个月房租都没给,四个月的管理费与逾期水费她也没去缴
想问板友的是
1. 请问她10/29时仅以line的方式告知提前解约,而我当下没有表示不同意,是否代表这个租赁签约已失效,我在12/10表示合约仍有效力是没有意义的?
2.请问会比较建议我先跟她好言相劝拿到积欠的房租跟押金,还是直接发存证信函公事公办?
3.请问她若一直拖延不搬又不付租,从存证信函到最后法院发强制执行,这段时间大约会多久?
请各位帮忙,感谢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