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前有篇关于跟建商有公证租约。并无罚则一事。我在回文中误植建商为财团法人一词为
错误。特此修正建商为法人。如之前有被误导之版友。在此先致歉。
另关于该案例。已致电内政部地政司及向公司约聘律师询问。得到答案整理为下面几条。
给各位版友参考。
1.如 该契约有经公证。所以表示签名者已同意契约内容。可无需诉讼判决直接申请强制
执行程序。
2.若该契约不是市面购买。而为两方磋商而成。即为【非制式化合约】不受【不动产租赁
契约应记载及不得记载事项】规范。没有限定一个月违约金的问题。而是以合约内容为主
。
3.【不动产租赁契约应记载及不得记载事项】所限定的提前终止租约违约金不得超过一个
月租金。仅为违约金部份。因可归责于租客的修缮费用不在此限内。所以假设租金1万。
修缮5000。租客违约提前搬离时房东除了可以索要一个月违约金之外还可另外自押金中扣
除因租客造成损坏之修缮费共15000元。
4. 房屋使用若为非供营业使用且出租人为企业经营者。才需受【不动产租赁契约应记载
及不得记载事项】限制。但是这边地政司的人回答很模糊。他说这是属于【消保法】的管
辖范围。所以一般个人房东是否属于管辖范围内就很模糊。他们说一般认定是如果没有3-
5户以上的房东他们就不在他们管辖范围内。简单来说。如果房东仅有1-2户且偶尔出租。
租约也不是市面上出售的契约。是两方磋商另外打的。就可以不受【不动产租赁契约应记
载及不得记载事项】所限定的提前终止租约违约金不得超过一个月租金的限制。上面记载
违约金几个月就是几个月。
如有没有提到或错误的部份也欢迎提问或指正。我不是法律相关科系。只是从事房地产仲
介业多年。所以很多事情以实务上经验为主。如相关名词或观念有错。请各位多加指导。
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