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租约是从106年9月1日~107年8月31日止 (共一年)
并且缴交两个月房租作为押金
但是因为一些缘故只想租到明年1月底,
也就是我只住了总共5个月
但是拿出当初签约的契约出来研究,上面写着:
契约期间内乙方若拟搬离他处时,应于一个月前通知甲方,否则应赔甲方一个月之租金,
此外乙方不得向甲方请求租金偿还,迁移费及其他任何名目之权利金,而应无条件将房
屋照原状还甲方,未住满半年保证金全部不退还,但若住超过半年,而约未到期,则以超
过半年之月份与约期之比例退还保证金,乙方不得异议
我的理解假如没错的话
按照契约上面说的是我会被扣除两个月的押金,因为我没住满半年就要解约了
但是爬文有看到相关文章说今年的租屋新制有说:
如双方同意可提前终止租约,房客需提前一个月通知终止租约,
最高仅能以一个月租金作为提前终止租约的损害赔偿
所以想请问我的契约是否违规了@@
假如需要以这部分和房东沟通的话,
是要拿出今年生效的内政部《房屋租赁定型化契约应记载及不得记载事项》和他沟通囉?
第一次在外租屋有很多不懂,上来向板友请教,在此先谢谢回复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