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第一次在这里发文,
有违反版规再麻烦告知,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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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去年在网络上找到一间套房,
是物业管理公司出租的,
看屋后也签约了,
网络上房租是显示每月4800,
看屋时才发现要另外缴公电费、水费、网络费、第四台等设施费300,
这样是算承租房间以及网络第四台等设施吗?
还是说网络第四台是算附赠的?
因为最近有一些问题,
譬如房间外走廊灯坏了,属于公用设施,
于是通知管理人,
管理人却说他只尽告知义务跟房东说,
结果整整两个月都没修理。
还有网络也不通几个星期了,
通知管理人也是说他们不负责修缮,
只尽告知义务,会通知房东请房东处理,
但跟我签约的是物业管理公司不是房东,
我甚至连房东是谁都没看过,
更没有房东联络方式,
而物业公司只会摆烂。
合约上有一条:
租赁物漏雨,自然损坏及天灾或其他非归责于乙方之意外灾害。
所致之损坏,由甲方负责。
甲方是物业公司,乙方是我。
如果网络等设备也算是租赁物,
我应该有权利叫甲方负责修缮吧?
他们应该不能用“会告知房东”的理由搪塞我吧?
还是说租赁物只限房屋本身,
不包含其他设施呢?
麻烦各位帮我解答,感激不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