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室友] 长时间使用除湿机

楼主: rrowl (我不作大叔好多年)   2016-05-17 20:59:02
: 就算你是房东也一样..你凭什么??
: 每个人的生活习惯本来就不一样
: 凭什么别人都要配合你来生活呢??
: 情理法..大家很爱说的三点
: 依情..
: 依理..
: 依法..
: 请之问你凭什么要求大家配合你的要求??..而不是你去配合别人??
:
: : 推 AE0607: 我出门常常是开六或七小时 觉得这样才够 但是我一个人住 05/16 15:36
: : 推 spmark: 我觉得问题在于"对危险的认定"不同 05/16 16:03
: : → spmark: 如果是明显危险物品,请他搬家也是正常 05/16 16:04
: : → spmark: 所以最好是弄清楚那台除湿机的品牌是否有不良纪录.... 05/16 16:05
: : → spmark: 甚至代工的厂商是否有代工过危险品牌的纪录.... 05/16 16:05
: : 推 oregongirl: 我家就烧过,幸好人在家,在房间里闷烧真的非常可怕 05/16 16:34
: : → oregongirl: 所以我绝对不会在不在家时使用,因为烧了真的太可怕 05/16 16:34
: : → oregongirl: 啦 05/16 16: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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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spmark (这就是幸运)   2016-05-17 21:20:00
你的例子,男的如果是一个性侵前科犯,照样请他搬走你还是先看懂别人再表达什么再说吧凭什么?凭原po就有那个权力你好像还是搞不懂我要说的是什么如果是我来处理这件事情如果最后沟通不良,即使违约付违约金,我还是会赶人你的命可能不是很值钱,但我很爱惜我的命如果原po室友用的是有问题的除湿机品牌,且无法沟通我100%赶人 (谁要跟你讨论是否违约了?)我的重点只有"危险的认定"
作者: bringlucky (喂 谁跟你说诚泰要解散)   2016-05-17 22:54:00
s大愿意付原原PO可能不太愿意付..XD 否则不会问是不是算房东违约,这可能是会让某些人奇摩子"怪怪"的原因
作者: spmark (这就是幸运)   2016-05-17 22:55:00
原po问的是是否无礼、请人走是否违约她认为危险,但别人不认为,那就是认定问题,沟通处理就好就有个人出来卖清高说什么凭啥?改成....凭爱惜生命,这样可以吗?
作者: bringlucky (喂 谁跟你说诚泰要解散)   2016-05-17 22:57:00
要是愿意付违约金其实就很简单,给他一点时间加违约金当理念不合拆伙就好啦
作者: spmark (这就是幸运)   2016-05-17 22:58:00
原po的事情本来就不是什么大事情,沟通弄清楚就好了拆伙也是一个方法如果连"危险的认定"都要法条背书,那这法律观念也太可笑了危险的东西,表列得完吗?别闹了
作者: bringlucky (喂 谁跟你说诚泰要解散)   2016-05-17 23:09:00
不过我懂R大要说的,就是一个尊重的问题,原原PO(二房东?)文章看起来感觉是如果谈不好就要人家走,但法律上就是无理,如是合租,无法接受的话应该自己搬走才是,合租就是容易遇到这些,单纯屋主的话相对就比较好处理
楼主: rrowl (我不作大叔好多年)   2016-05-17 23:45:00
就算原PO愿意付违约金..除非对方同意..不然一样无法解约台湾的法律..几乎是百分百亲向承租人的..这是个无奈的现实几乎所有的法条都是要承租方违约或双方合意才能提前解约.没有任何一条的条文能让房东无条违约下强制把房客赶出去..没有任何一条..上了法院结论也不会差太远才对..毕竟光是举证除湿机(我还不知道型号.我想也没人知道才对)是不是危险物品这一关..就几乎是个高难度的问题了...
作者: spmark (这就是幸运)   2016-05-18 10:26:00
没有人说"无条违约下把房客赶出去"我说的是,当法律无法保障安全的情况下(是否安全需讨论)即使违约我都会把人轰出去然后请不要把两个问题混在一起谈这种case顶多上调节,如果除湿机品牌型号是危险的你认为调解结果会怎样?而且原po会发文是因为和室友对危险的认知有所不同如果是很明确有共识,明知危险却故意为之,就不会发那文了
楼主: rrowl (我不作大叔好多年)   2016-05-18 13:18:00
简单点..麻烦把条文拿出来..你要请人家搬也要有条文.而不是一直在幻想..毕竟真的上法院.法院看的也是条文和事证.而不是什么你认为这样有危险..就能决定一切
作者: spmark (这就是幸运)   2016-05-18 13:49:00
即使违约也要你搬,不需要法条,我就是要违约站在有权力的立场这边,就是可以这样干
作者: victoriacho (小唯)   2016-05-18 20:37:00
一个是个人行为,一个是无法预见的行为,套个刑法过失跟故意得概念行为人对于构成犯罪之事实,明知有意使其行为发生者,为故意行为人虽非故意,但按期情节应注意而能注意,而不注意者,为过失你举例超烂,换个举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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