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闻]台大涉医疗疏失 最高院:医师须自证无过失

楼主: hahawow (哇哈哈)   2017-06-05 22:19:36
历审判决:
台湾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决        98年度医字第15号
【裁判字号】98,医,15【裁判日期】1030616【裁判案由】损害赔偿
台湾高等法院民事判决         103年度医上字第24号
【裁判字号】103,医上,24【裁判日期】1040805【裁判案由】损害赔偿
此次判决:
最高法院民事判决       一○六年度台上字第二二七号
【裁判字号】106,台上,227【裁判日期】1060329【裁判案由】请求损害赔偿
上 诉 人 陈运贤
      陈様俊
      陈英辛
兼 上三 人
共   同
诉讼代理人 陈贻男律师
被 上诉 人 国立台湾大学医学院附设医院
法定代理人 何弘能
被 上诉 人 林 麟
      潘为元
      吴明勋
上列当事人间请求损害赔偿事件,上诉人对于中华民国一○四年
八月五日台湾高等法院第二审判决(一○三年度医上字第二四号
),提起上诉,本院判决如下:
主 文
原判决废弃,发回台湾高等法院。
理 由
本件上诉人陈贻男具有律师资格,并为上诉人陈运贤以次三人之
父,陈贻男兼任陈运贤以次三人之诉讼代理人,提起第三审上诉
,本院认为尚属适当,先予叙明。
次查上诉人主张:诉外人即伊之被继承人王苑楸于民国九十六年
二月十九日晚间滑倒,头部受撞击致伤,于同日二十时三十六分
送至被上诉人国立台湾大学医学院附设医院(下称台大医院)急
诊,经被上诉人林麟医师及潘为元医师(下合称林、潘二人)初
步诊疗,为王苑楸安排X光检查、进行伤口清创、缝合、打止吐
针、破伤风并医嘱留院观察,迄至同日二十二时三十分前,王苑
楸已出现右眼窝瘀血现象,于同日二十三时五十九分欲起身如厕
时,突然昏倒丧失意识,林、潘二人始为王苑楸安排电脑断层扫
描检查,发现王苑楸颅骨骨折、硬脑膜外血肿、颅内出血100c.c
致挤压脑中线破坏脑细胞,于翌日○时三十五分由诉外人黄胜坚
医师为王苑楸进行硬脑膜外血肿清除术,术后迄至同年四月九日
出院时仍为重度昏迷状态,经转院治疗后于同年十二月十五日死
亡。林、潘二人未依台大医院急诊作业手册第四版规定立即为王
苑楸安排电脑断层扫描检查,留院观察期间又未评定留院观察级
数,亦未每十五至三十分钟观察王苑楸生命征候,疏未从X光片
发现颅骨骨折,因而未能发现王苑楸颅内出血严重,错失紧急手
术时间,致手术无效果,其医疗行为与医疗常规不符,自有过失
。被上诉人吴明勋为台大医院急诊室主治医师,对急诊病患负第
一线治疗义务,林、潘二人系住院医师,对头部外伤救治经验不
足,需吴明勋在场监督指导,吴明勋未于王苑楸急诊治疗时在场
,又未能从X光片发现王苑楸颅骨骨折迟误病情,亦有过失。王
苑楸术后死亡与吴明勋、林、潘二人(以上三人下合称吴明勋等
三人)过失医疗行为间具相当因果关系,该三人应依民法第一百
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负连带赔偿责任。台大医院为吴
明勋等三人之雇用人,应依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连带负赔偿
责任。另王苑楸与台大医院成立医疗契约,吴明勋等三人为台大
医院履行医疗契约之辅助人,因上开过失行为,台大医院为不完
全给付,而台大医院为医疗服务之提供者,王苑楸系医疗服务之
消费者,吴明勋等三人有前述疏失,不知王苑楸已颅内出血,延
误排除颅内出血时机,台大医院应依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
百二十七条负债务不履行损害赔偿责任,及依医疗法第八十二条
、消费者保护法(下称消保法)第七条规定负损害赔偿责任。陈
贻男因本件事故,为王苑楸支出医疗费用、交通费用、复建费用
共计新台币(下同)三百十五万四千一百六十六元,另支出丧葬
费二十一万八千三百九十九元及子女教育生活费八十四万六千八
百十一元。伊为王苑楸之法定继承人,取得王苑楸所受自同年二
月十九日起至同年十二月十五日止长达十个月之工作损失金六十
六万零七百元,经分配后每位各得请求十六万五千一百七十五元
。又其遭此剧变,造成精神上痛苦,陈贻男得请求精神慰抚金三
百万元,陈运贤以次三人各得请求精神慰抚金一百五十万元等情
,爰依上开规定,求为命被上诉人连带给付陈贻男七百三十八万
四千五百五十一元、陈运贤以次三人各一百六十六万五千一百七
十五元及均自支付命令送达翌日即九十八年三月三日起加付法定
迟延利息之判决(第一审判命台大医院给付上诉人各十五万元本
息,驳回上诉人其余之诉,两造各就败诉部分提起第二审上诉)

被上诉人则以:王苑楸因跌倒,送至台大医院急诊,由急诊室值
班医师林、潘二人负责治疗与各项检查,当时王苑楸意识清楚、
相当于医疗上之“昏迷指数”满分十五分,林麟先为王苑楸进行
头部X光检查后,给予止痛药等药物治疗,并进行右眉伤口的缝
合后,嘱付王苑楸留院观察,当日晚间十一点五十九分,王苑楸
之家属搀扶王苑楸下床如厕之际,王苑楸突然意识昏迷不清,林
、潘二人立即安排并进行紧急电脑断层检查,同时通知诉外人即
神经外科值班医师苏亦昌会诊,苏亦昌见该电脑断层检查影像内
容,即向诉外人即手术主治医师黄胜坚报告病情,黄胜坚进行紧
急脑部手术,顺利将王苑楸脑部血块清除,且适切地将王苑楸脑
压有效降低,术后曾向上诉人说明手术过程与术后可能病情,并
表明无保证预后必定良好,术后王苑楸意识状态仍然不佳,上诉
人于同年四月九日为王苑楸办理出院手续,转往其他医疗院所进
行其他医疗行为,其后,王苑楸于同年七月二日再入台大医院进
行脑部减压手术,于同年九月二十六日出院,出院时,除意识状
态未改善外,其余身体生理均无异状,无濒临死亡等危险之生理
征兆。吴明勋已在场善尽主治医师积极之督导,无违医疗常规之
过失行为,吴明勋等三人对王苑楸各项诊疗行为无过失,与王苑
楸颅内出血导致后续脑部伤害结果间无因果关系,不构成侵权行
为,台大医院亦无债务不履行情事及消保法第七条规定之适用等
语,资为抗辩。
原审将第一审所为命台大医院给付上诉人各十五万元本息之判决
废弃,改判驳回上诉人该部分之诉,并驳回上诉人之上诉,无非
以:陈贻男为王苑楸之配偶,陈运贤以次三人为王苑楸之子女。
王苑楸于九十六年二月十九日因前揭伤势,至台大医院急诊,由
林、潘二人诊治,吴明勋则为当时急诊室主治医师。王苑楸送至
台大医院急诊时意识清楚,经林、潘二人初步诊疗后,建议王苑
楸留院观察,未即安排电脑断层扫描检查,王苑楸于当日二十三
时五十九分欲下床如厕时,发生意识昏迷无法叫醒状况,林、潘
二人为其安排脑部电脑断层扫描,通知神经外科值班医师苏亦昌
会诊,苏亦昌发现王苑楸有头部硬脑膜外出血,向该院脑神经外
科主治医师黄胜坚报告检查结果,由黄胜坚为王苑楸施行紧急脑
部手术,术后王苑楸并未清醒,于同年四月九日出院,复于同年
七月二日再至台大医院进行脑部减压手术,并于同年九月二十六
日出院,而于同年十二月十五日死亡之事实,为两造所不争。王
苑楸昏迷之前,至少有二次呕吐,依台大医院急诊部之轻度及严
重头部外伤治疗准则第一项、第四项规定,本应立即安排脑部电
脑断层扫描检查,以排除是否有颅内出血?惟依病历记载,自王
苑楸开始留院观察时起至发现意识昏迷时止,均未见王苑楸于留
院观察期间之昏迷指数及生命征象之观察结果及相关记载,林、
潘二人确有疏未注意评估,以便安排电脑断层之违反医疗常规之
处置上过失。而无论系区域医院或教学医院之急诊室均由主治医
师看诊,若由住院医师看诊,主治医师仍应从旁指导,此为急诊
室之医疗常规。吴明勋当时担任台大医院急诊外科主治医师,依
林、潘二人及苏亦昌医师另于业务过失伤害案件侦查中陈述内容
,均无法证明吴明勋有何积极督导或指示林、潘二人对王苑楸在
失去意识前进行医疗处置或亲自诊视治疗王苑楸之行为,吴明勋
及台大医院就林、潘二人是否安排电脑断层部分确有督导、管理
上之疏失。惟王苑楸于初至台大医院就诊时,意识清楚,尚无呕
吐,林麟给予安排头部X光检查、破伤风类毒素注射及伤口缝合
,符合头部外伤急诊作业之常规处置,且头部X光检查,系自病
人正面或侧面进行摄影,此种检查方式因颅底复杂之骨骼结构造
成多重影像重叠,且颅底骨折通常系水平方向,多数颅底骨折原
难借由X光检查发现,林、潘二人初步诊断,应无过失。台湾台
北地方法院及台湾台北地方法院检察署曾嘱托行政院卫生福利部
医事审议委员会(下称医审会)进行鉴定,综合相关文献之结果
为“颅内急性硬膜外出血为一渐进发生变大之血块”,林、潘二
人就王苑楸之电脑断层扫描检查,虽有迟延处置上过失,然王苑
楸出血状况及出血程度不明,手术中虽发现其有硬脑膜外血块,
然该血块无法判断系何时点累积而成?且早期进行硬膜外出血移
除术,常有局部出血无法控制或因颅内压下降后导致出血之拮抗
压力移除后,发生迟发性脑出血等不可预料之术后问题,又术后
可能发生之后续变化尚多,其治愈率亦无法判断,则纵及早施行
电脑断层扫描检查,仍有可能不需做开颅手术,或可能仅做保守
药物治疗,或可能决定进行手术,不必然不会发生嗣后王苑楸脑
部伤害结果,则迟延作电脑断层检查行为与王苑楸脑伤之发生间
,不具相当因果关系,王苑楸术后未能苏醒,难认与迟延为电脑
断层检查之行为有关。林、潘二人上开过失行为与吴明勋、台大
医院之监督、管理上疏失,均与王苑楸之脑伤及死亡结果,无相
当因果关系,自与侵权行为要件不符,上诉人无从依侵权行为之
规定,请求吴明勋等三人负损害赔偿责任,台大医院亦毋庸负雇
用人责任,上诉人亦不得依民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请求被上
诉人负不完全给付之损害赔偿责任。又依医疗法第八十二条规定
,医疗机构及其医事人员因执行业务致生损害于病人,以故意或
过失为限,始负损害赔偿责任,被上诉人之过失,与王苑楸之脑
伤及死亡结果均无相当因果关系,上诉人尚不得依上开规定,请
求被上诉人负损害赔偿责任。再医疗法第八十二条第二项,已明
确将医疗行为所造成之损害赔偿责任限于因故意或过失为限,医
疗行为自无消保法无过失责任之适用。从而,上诉人依上开规定
请求被上诉人赔偿损害即不应准许等词,为其判断之基础。
惟按因故意或过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权利者,负损害赔偿责任;
医疗机构及其医事人员因执行业务致生损害于病人,以故意或过
失为限,负损害赔偿责任,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项前段、医
疗法第八十二条分别定有明文。医师为具专门职业技能之人,其
执行医疗之际,应尽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义务,就医疗个案,本于
诊疗当时之医学知识,审酌病人之病情、医疗行为之价值与风险
及避免损害发生之成本暨医院层级等因素,综合判断而为适当之
医疗,始得谓符合医疗水准而无过失;至于医疗常规,为医疗处
置之一般最低标准,医师依据医疗常规所进行之医疗行为,非可
皆认为已尽医疗水准之注意义务,又因医师未能施行符合医疗水
准之医疗行为(积极作为与消极不作为),而病患嗣后发生死亡
者,若其能妥适施行符合医疗水准之医疗行为,使患者仍有生存
之相当程度可能性者,即难认该过失之医疗行为与病人之死亡间
无相当因果关系。再过失之医疗行为与病人之死亡间因果关系之
存否,原则上虽应由被害人负举证责任,惟苟医师进行之医疗处
置具有可归责之重大瑕疪,导致相关医疗步骤过程及该瑕疵与病
人所受损害间之因果关系,发生纠结而难以厘清之情事时,该因
果关系无法解明之不利益,本于医疗专业不对等之原则,应归由
医师负担,依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但书之规定,即生举证
责任转换(由医师举证证明其医疗过失与病人死亡间无因果关系
)之效果。查林、潘二人确有应注意王苑楸意识变化、评估生命
征候、意识状态及瞳孔反应及呕吐二次,而疏未注意评估,以便
安排作电脑断层之违反医疗常规之处置上过失,又吴明勋为当时
急诊室主治医师,未在场指导林、潘二人,亦未在王苑楸失去意
识前进行医疗处置或亲自交视治疗王苑楸,乃原审所确定之事实
(原判决十五、十六、十八页),果尔,林、潘二人所为医疗行
为是否符合医学中心所应具备之医疗水准?尚非无疑。且依医审
会编号0000000号鉴定书记载,“假设颅内血块已扩大至超过30c
.c,合并较严重之脑部压迫现象,则须立即进行手术,若果如此
,由于病人意识尚未丧失,此时手术理当有非常良好之恢复”(
一审卷(三)二三七页),则倘吴明勋等三人确实注意王苑楸意识变
化,于适当时期安排作电脑断层,而得即时进行手术,王苑楸是
否有避免昏迷终至死亡之相当程度可能性?自非无进一步推求余
地。原审未遑详查,遽为不利上诉人之认定,已嫌速断。又依相
关急诊医嘱、病历及护理纪录,未见王苑楸留院观察期间之昏迷
指数及生命征象之观察结果之相关记载,复为原审所认定(原判
决十五页),本件事故相关医疗过程因无相关记载而未臻明确,
原审未使被上诉人就本件医疗过失与王苑楸之死亡无因果关系善
尽举证责任,遽为裁判,亦有疏略。上诉论旨,执以指摘原判决
为不当,声明废弃,非无理由。
据上论结,本件上诉为有理由。依民事诉讼法第四百七十七条第
一项、第四百七十八条第二项,判决如主文。
中 华 民 国 一○六 年 三 月 二十九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审判长法官 林 大 洋
法官 陈 玉 完
法官 萧 艿 菁
法官 郑 纯 惠
法官 郑 杰 夫
本件正本证明与原本无异
书 记 官
中 华 民 国 一○六 年 四 月 十二 日
这边相当因果关系的法律定义似乎发生了争议...
A: 医疗上积极手术或消极不作为
B: 病患发生死伤残之结果
究竟该是
1.A发生通常会造成B结果,A不发生通常不造成B结果,才成立相当因果关系?
还是
2.即便A发生有造成B结果之可能性不高,只要可能性>0就成立相当因果关系?
甚至此案例中A没发生仍可能造成B结果出现...
话说回来,
脑出血在意识发生变化前生命征候是否会提前变化?
密集评估背后的目的是避免病人在不知不觉中意识变化延误了治疗
此案中病人23:59时还能"欲起身如厕时,突然昏倒丧失意识"
也就是说事后证明了意识变化的时间点是23:59,至少到23:59意识都还清醒
23:59前密切评估的结果应该都是正常意识,
事后证明是否在23:59前密切评估并不影响结果,而不会构成因果关系
作者: carolter (看不见可是你依旧存在)   2017-06-05 22:37:00
林大法官神威显赫
作者: emberend ( )   2017-06-05 22:59:00
不知道医审会报告是不是真的写 虽有迟延处置上过失如果是的话 真的是不知道该说什么如果那是法官自己认定的,那前后文逻辑真的很有问题
作者: CCcat525 (我要保卫国家)   2017-06-05 23:55:00
2月意外发生,12月死亡,医疗过失致死的因果关系可成立乎?中间大概是作气切转慢性呼吸照护单位,死于感染的机会大点
作者: holyhelm (老鹰 鸭霸 西米露)   2017-06-06 08:25:00
https://www.neurosurgery.org.tw/nsr/tbi/page1.htm神外医学会的 丙-2也有持续性呕吐"须作CT"看来以后Intern/PGY教学 必须要非常强调这些东西
作者: chillybreeze (寒风之翼)   2017-06-06 08:49:00
以后CT切不完,健保删删删,第一线医师苦哈哈
作者: scott112 (scott)   2017-06-06 12:58:00
咦 如果一审跟二审法官判决不一样 法官是不是应该负举证责任证明自己没有误判 毕竟一般人跟法官的法律专业差太多 有不对等关系
作者: qqqboy (who)   2017-06-06 13:44:00
逻辑烂成这样也是奇葩 举证是双方当事人努力拿出证据说服法院的 法院的各审级改判需要负担说理的义务 要法院举证?今天法院是原告?还是被告?
作者: indium111 (#ttyhg)   2017-06-06 14:04:00
被告啊,告一审法官误判,请法官举证自己没误判为什么二审跟一审不一样? 那必然是有一边错了
作者: qqqboy (who)   2017-06-06 14:10:00
如果是这种情况要法官负举证责任 举证自己没误判当然可以阿~主张的时候就丢最高法院的这个判决 主张法官(或其他专业人士) 在类似的案例应该要转换成自己负举证责任法院判决本来就要有一定的一致性 最高法院敢做这个判决 为来在环境污染/大楼倒塌等案件 也会被用这个判决要求转换举证责任 根本不是特定对医生吼 本来这种情况专业人士(医生律师 会计师等) 或者工厂/建商等 都可能转换举证责任
作者: ahchuchu   2017-06-06 14:19:00
纯讨论 如果在败诉后 被告可以告自己的律师因为没有符合法律常规以致败诉 然后律师需负举证自己有符合常规或与败诉无因果关系的案例吗
作者: qqqboy (who)   2017-06-06 14:20:00
这本来就完全可以了 美国超多案例 之前也有事务所超过上诉超过时效 赔了1500万 没听过不代表没有 每次看医生因为被告判赔 就开始说法官/律师/检察官怎么没被告? 事实是早就有这种案例了 只是医生都以为只有自己被亏待
作者: EstelleRinz (小艾)   2017-06-06 14:28:00
呵呵~ 笑死 学一下中文好吗? 美国有 鬼岛有 这些法匠爽爽乱放还真爽? ?
作者: qqqboy (who)   2017-06-06 14:30:00
我举的判赔1500万就是台湾的案例 你没听过不代表没有 好吗
作者: EstelleRinz (小艾)   2017-06-06 14:31:00
哪个案例? 贴一下啊 让我拜读一下啊 厂厂
作者: qqqboy (who)   2017-06-06 14:36:00
https://goo.gl/6DyuAV 不要再一副被害妄想了
作者: EstelleRinz (小艾)   2017-06-06 14:38:00
所以? 那个案件和这个案件关连性在哪? 逻辑?
作者: qqqboy (who)   2017-06-06 14:42:00
这是告诉你 不只医生会被告 律师等法律从业人员也会 懂?至于你要说的举证责任转换 法院基于不告不理 无法主动作判决 但这不代表没有 等之后案例进法院就会有见解产生了至于你说为何律师的案例这么少 而医生这么多 你要不要检讨一下你们的医病关系是哪里出了问题? 还是又要一味怪病人滥诉? 其他行业被告都会检视自己的专业跟客户关系 你们还是要只检讨病人吗? 这样常被告刚好而已 厂厂
作者: ahchuchu   2017-06-06 14:52:00
明白 医病关系的问题之一就是医师比病人不懂法律
作者: EstelleRinz (小艾)   2017-06-06 14:53:00
厂厂 开始扣帽子囉~ 医生都检讨病人 不检讨自已
作者: qqqboy (who)   2017-06-06 14:57:00
你静下心来看看板上的论述 不是怪法院 就是怪病人 这还叫扣帽子? 这样你们就继续自怜自艾好了 厂厂
作者: nnsc (nnsc)   2017-06-06 15:09:00
呵呵,检讨到医病关系了,真是棒棒逻辑你确定医院没检讨?你有没有听过死亡病例讨论会,我想你们法律的旁听过一场一定爽到翻天,财神爷就站在里面
作者: wariochang (哭哭)   2017-06-06 15:13:00
厂啥小?自以为幽默?
作者: inconspicous (sometimes)   2017-06-06 15:16:00
跟这种人认真啥 XD
作者: hitherehi (hitherehi)   2017-06-06 15:18:00
wanted 可爱女孩 厂厂
作者: nnsc (nnsc)   2017-06-06 15:18:00
请法律人帮我们定义一下什么是医疗疏失
作者: indium111 (#ttyhg)   2017-06-06 15:18:00
乔装下去旁听MM讨论会,法律人大概会看到$$$
作者: mightymouse (翻堕罗流大师)   2017-06-06 15:22:00
不用跟某ID认真,那是八卦仇医大将军
作者: DaiRiT (戴尔特)   2017-06-06 15:40:00
都照guidline做了 要检讨啥你教一下
作者: orion1991830 (鸡哩咕噜希哩哗啦吱吱喳)   2017-06-06 16:23:00
给法律人听MM 大概觉得根本自白大会吧
作者: OilCy (OilCy)   2017-06-06 16:59:00
科科 早上27岁金融业 晚上就变28岁苦命医 原来是一个离职加过生日的概念呀 厂厂 还是继续去约吧 战文不适合你
作者: andy82116 (哭哭鲨鱼)   2017-06-06 17:05:00
那ld一蒐一排仇医 问号
作者: cyp001 (医生叔叔)   2017-06-06 17:08:00
举証个屁 这不就是先认定医师一定有过失 智障法官台湾医界就是被这些白痴法律人搞烂的
作者: leon80148 (leon)   2017-06-06 18:02:00
每场MM可都价值千万QQ
作者: weirdlight (we're light)   2017-06-06 18:03:00
我觉得重点是台湾为了便宜治疗弄成菜市场。
作者: wz02022 (Jeter)   2017-06-06 18:10:00
法律人才是世纪最大骗局吧 N个法官判都不一样可不可以查一下谁不公正阿 还有律师这种职业整天为了所谓的生活 昧著良心扯一堆543乱提主张的一堆法律都1条法律各种表述了 那他X医界哪来医疗常规台湾应该要严审法官的公正性 还要训练不要被律师给唬到
作者: alexstag (alexstag)   2017-06-06 19:34:00
不能建议做自费CT吗?在没有符合indication又有点risk的病人应该可以吧病人不要就把病历写清楚
作者: leon80148 (leon)   2017-06-06 19:53:00
如果建立一套共识流程 让某些negative finding的检查
作者: martinlin77 (mar)   2017-06-06 19:55:00
急诊自费CT?,科科,您开玩笑吧?
作者: leon80148 (leon)   2017-06-06 19:55:00
变回自费。对目前临床上常常碍手碍脚的状况应该会改善
作者: mightymouse (翻堕罗流大师)   2017-06-06 21:36:00
叫病人自费CT,病患投诉健保署,健保署:只要有需要通通都有给付
作者: zwy (瑞士刀)   2017-06-06 21:39:00
现在台湾医疗从业人员与病患的关系,就好像任劳任怨的父母与被养出来的奥娇啃老族一样;非得要父母倒下,否则无解
作者: VeryFunPeter   2017-06-06 22:10:00
就算CT乱切,也不是你出钱呀!就算是河山,也不是罚你的钱呀!合必为了帮几千亿健保费省那个零头呢?
作者: carolter (看不见可是你依旧存在)   2017-06-06 22:17:00
现在有哪些医院核删不扣薪的? 就算pooling,还是等于扣薪
作者: chillybreeze (寒风之翼)   2017-06-06 22:20:00
核删会扣医师的钱吧!
作者: klyjames (逸星)   2017-06-06 22:24:00
会罚你的钱喔~除非你是大老有人帮你垫
作者: sumo (没喝茶花绿茶)   2017-06-06 22:25:00
看这过程实在不觉得哪里有问题入院到开刀隔四小时 应该要怪自己跌倒
作者: VeryFunPeter   2017-06-06 22:49:00
蛮多医院河山不扣薪的,除非你们医院本来给你们ppf就很高,没理由赚都他们赚,赔要你们赔。indication自由发挥一下不好吗?都走重症科了,何必忘了开检查回家睡不着觉呢?
作者: ron761230 (Ron)   2017-06-06 23:30:00
4个小时开刀还算慢啊?没有每十五至三十分钟观察王苑楸生命征候这点也满怪,急诊要怎样记录才会达标?
作者: doomx (天无二日 民无二主)   2017-06-06 23:51:00
Veryooxx你如果想认真讨论请写出那家医院,不然就是装孝为公立医院ppf8%都会要扣薪,私立佛心自己吸收?
作者: VeryFunPeter   2017-06-06 23:57:00
那你就尽量省点钱,多跑些法院吧
作者: rar2721 (^^^)   2017-06-07 00:04:00
建议参考药费自付额方式,检验检查也比照办理酌量自付个一两成,让病患体认这些检验真的很贵
作者: HoterLin (白袍清道夫)   2017-06-07 00:35:00
zwy比喻的真传神 比一堆牛肉面烂梗好太多
作者: deathsman (短歌热酒蝴蝶舞)   2017-06-07 09:12:00
急诊自费CT?您开玩笑的吧
作者: alucate (totally exhausted)   2017-06-07 09:15:00
我叫病人自费切过CT,年轻人minor HI没有适应症且家属因过往经验担心延迟诊断的出血,当然还是会说如果切完有异常会退钱改健保,结果没事,迄今没接到健保局说被投诉~还是得说,没健保的话会好做很多…
作者: chillybreeze (寒风之翼)   2017-06-07 10:29:00
就像考试引导教学,健保引导台湾医疗
作者: reye (珍惜每一天)   2017-06-07 11:00:00
圣人不死大盗不止
作者: chillybreeze (寒风之翼)   2017-06-07 11:10:00
中医师公会跳出来新闻稿了耶,我们的公会在干麻http://www.twtm.tw/new.php?cat=16&id=492
作者: nnsc (nnsc)   2017-06-07 11:56:00
看过这么多撞到头还有腰痛的,感觉病人就是要来检查的,检查完病就好了
作者: WMX (这学期要加油阿~)   2017-06-07 12:12:00
中医师公会比医师公会积极...丢脸
作者: holyhelm (老鹰 鸭霸 西米露)   2017-06-07 13:30:00
干XDDDD 医师公会 YO丢脸了一场
作者: leon80148 (leon)   2017-06-07 14:59:00
以后不随便批评中医惹QQ
作者: chillybreeze (寒风之翼)   2017-06-07 16:23:00
刚看医师公会网站也有发声明,而且日期是压6/5不过觉得发言立场软弱,而且宣传不足,FB都没看到过
作者: songwaiwai (千金之子 不死于盗贼!)   2017-06-07 16:46:00
http://blog.udn.com/mobile/baogon/6184305这种人,还爽领退休金,差不多是R的薪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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