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不是什么专业人士,
但是凭借一点点知识来发表对于这个事件的看法。
首先,关于举证责任的倒置,
这应该是在医疗诉讼的案件之中的常态。
网络上有找到一篇文章,我觉得论述还算清楚:
http://www.tma.tw/ltk/90440847.htm
简而言之,我认为将这个举证责任转嫁到医师身上,
并不是由于什么样乡愿的原因,
很单纯的就只是因为事实上,
病例是对于整个医疗事件最重要的纪录文件,
而医师和医疗机构作为病例的写作、管理者,
负担起举证(完整的纪录、妥善的保管病例,并在诉讼时提出),
是合理的一个作法。
试想,假设确实要求病患对于医疗行为的过程做出举证,
不要说是对于病患,
只要不是该科的专科医师,
想要完整的纪录、了解医疗行为的发生过程与结果,
都是一件很困难的事情。
接下来,是讨论到有关于‘Standard of care’的部分。
因为医疗行为的高度不确定性与风险性,
其实对于责任的归属一直以来也都没有一个很清楚的划分界线。
而看这次法官的判决文章,
应当也是遵从这样的一个观念,
将医师的责任以医疗常规的作法,如:Guideline,SOP...等等做划分。
由于对于整个事件的了解度不够,
所以我也没有办法确实去评论两位医师是否有做到Standard of care,
但是我觉得如果最高院认为没有确实讨论到这部份的责任划分,
那么在发回更审的立论上是没有问题的。
综合以上,我觉得单从报导的内容看来,
法官的论述、判断有他的根据跟来由,
当然,实际的判决应该还是要看当时实际的状况跟Context决定,
而医师是否有照实记录病例,
(如果有确实记录,则原则上相信医师有照实纪录;
如果纪录不清,则会依照对原告较有利的立场判决)
应该也是判决的重要影响因素之一。
我也认为,按照最高院的论述看来,
发回更审有其合理性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