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local/20170605/1133335/
另一篇报导中有提到:
民5庭并强调,医疗常规只是医疗处置之最低标准,
医师执行医疗时,应尽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义务,
本于诊疗当时之医学知识,
审酌病人之病情、医疗行为之价值与风险及避免损害发生之成本暨医院层级等因素,
综合判断而进行适当之医疗,才算“符合医疗水准而无过失”。
所以台大身为医学中心,医疗行为应符合怎样的医疗水准才算无过失?
不晓得在之前的医疗法案判决中,有无类似的说法或定义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