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111-09-21
发布单位:台中市政府地方税务局
(台中讯)台中市政府地方税务局表示,近来常有民众询问夫妻婚前各自拥有房屋,并分
别按自用住宅用地税率课征地价税,婚后可否继续适用优惠税率。
税务局指出,依据土地税法第17条第3项规定,土地所有权人与配偶及未成年之
受扶养亲属,只能有1处适用自用住宅用地税率课征地价税,所以如果夫妻婚前各有房屋
并各自办竣户籍登记,均可按自用住宅用地税率课征,但是婚后即使使用情形不变,也只
能择一适用,因此税捐稽征机关会请民众择定1处。
该局进一步说明,虽然夫妻原则上只能有1处适用地价税自用住宅用地税率,但
如果其他房屋有成年直系亲属办竣户籍登记,则无上述限制,因此民众可以将父母、祖父
母或成年子女设籍于另一处房屋,就可以同时申请适用自用住宅用地税率课征地价税。
替朋友发问,名下有两间房
A :自住,有迁入户籍
B : 提供给妈妈自住(妈妈迁入户籍)
但爸爸本身名下有一间C房(爸爸自住),因家庭关系所以爸妈没有一起住在C房,
但并未离婚仅是分居。
请问这样B房是否还适合自用住宅?
是否会冲突到夫妻仅能有一处适用地价税自用税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