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这的确是case by case,
想请教一下,
我名下同时有挂1及挂4(一房),且挂4己经超过1年半,目前准备申请新的一笔房贷(二房),
目前增贷我己经用掉不少,(生活费,投资等)
这样放贷银行要求我挂4金额还要和原本金额一样,是不太合理的,挂4名目是周转金。
我进行生活费周转是OK的,考量我的情况,我是不是只要报证明我的二房的头期和挂
4无关,即可。
谢谢。
※ 引述《SaiWan (saiwan)》之铭言:
: 借标题问一下,如果我有房屋增贷挂4的周转金,现在购屋要新申请一笔房贷,针对这个
: 之前的挂4周转金。如果是投资股票的用途,
: 是不是提供房贷银行,股票市值“大于”借款周转金余额的证明就可以?
: 还是还会去看说那时候买的股票之类的?
: 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