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碰到很奇葩的事情,难怪台湾都更这么难搞
都市更新建筑容积奖励办法3-2
原建筑容积:指都市更新事业计画范围内实施容积管制前已兴建完成之合法建筑物,
申请建筑时主管机关核准之建筑总楼地板面积,扣除建筑技术规则建筑设计施工编第一百
六十一条第二项规定不计入楼地板面积部分后之楼地板面积。
台北市容积管制应该是在72年
结果我们这排刚好是72年前拿建照,72年后拿到使照
整排住三公寓被认定为容积管制后的建物,所以就是225%容积率
问题是随便看使照缩图就知道整排建物都是适用容积管制前的规定60%建蔽率
房屋税也是收容积管制前实际的面积
建管处目前认定"兴建完成"就是以使照为主
不过我找了很多法条,都找不到所谓"兴建完成"的定义
当初内政部这条感觉也是蛮偷懒的,没考虑那些压线建照的案子
台北市因为是最早有容积管制的,所以势必会第一轮碰到这个问题
这个奖励办法似乎用建照核发来判定会比较合理吧?
配合使照缩图去计算
不然都更根本更不下去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