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大家,关于自用住宅重购退税事宜,里面有一条提到“但要特别注意,如果是先买新
房屋,再卖出旧房屋,买新房屋时,旧屋要符合自用住宅的条件,包括设有户籍”,如果
是预售屋是要看签约时间还是权状登记日? 事情是这样: 妹妹原与我同住(房A)她于201
9年11月底搬入新家(房B),但户籍尚未迁入(房B)在2020年3月,又购买预售屋(房C),要
小屋
换大屋,直至2022年初才将户籍迁入(房B),新购买之预售屋(房C)于今年7月交屋,房B已
于今年8月售出,预计9月开始买卖移转,预计10月会搬入房C。是不是不符合此退税事宜
?因为房C购买事实已于2020年产生,但房B户籍是在2022年才迁入,问过几位房仲都说我
们可以退税没问题,但还是感觉怪怪的,因为网络文章有写说预售屋是看签约日?想请问
比较资深的版
友们,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