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guesswhen (Gu)》之铭言:
: 连结:https://ctee.com.tw/news/tax-law/908763.html
: 内文:
: 工商时报 洪正吉 2023.07.26
: 房地合一税的重购自用房地退税优惠跟土增税不同,除了要迁入户籍,还必须有居住的事
: 实,国税局在查核时,更会勾稽水、电的使用情形,一旦发现是空屋,就会剔除自用资格
: ,有民众因此遭补税60多万元。
: 有位郑姓男子,110年7月先在南部买入一间房地,之后又在同年的8月,再购入附近中西
: 区的另一处房地。111年2月时,郑男把第一间房地卖掉,4月过完户申报房地合一税时,
: 列报所得额142万余元,按45%税率,应纳税额为64万余元。
: 不过,郑男在申报时,减除重购自用住宅(中西区房地)的扣抵税额64万余元,最后申报
: 书上的缴税额变成0元。结果国税局查核时,以郑男没有居住的事实,认定郑男不符合重
: 购自用住宅的退税条件,要求郑男应补税64万余元。郑男不服,申请复查及诉愿都被驳回
: ,最后一状告到行政法院。
: 郑男主张,他所购入的两处房地,都是自用房地。第一间房屋是预售时购入,属小坪数公
: 寓房屋,111年1月搬入居住后,因小孩出生、配偶到月子中心受照顾,房屋使用频率及时
: 间短,导致一开始用电度较低,但最后一期用电度数已达123度,显见第一间房地出售前
: ,确实有自住的事实。
: 郑男还强调,因为小孩出生的关系,担心房屋空间小可能不敷使用,因此第一间房地卖掉
: 后,又搬到中西区的房屋居住。也因此,中西区房屋的3月份用电度数,也达340度,一样
: 有自住的事实。
: 不过,相较郑男以电费佐证有自住的事实,南区国税局调出郑男第一间房地的用水记录发
: 现,郑男持有期间的用水度数都在0度到6度之间,很难认定有实际居住使用的客观情事,
: 因而认定第一间房地只是他单纯购买后出售,非属原已持有且供自住使用的房地,不符合
: 房地合一税自用住宅的条件。
: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最近审理后裁定,郑男购入第一处房地后,虽然有将户籍迁入,但入籍
: 后旋即就委托不动产公司销售,持有期间的每期实际用水度数低,用电度数也只有最后一
: 期稍高,因此综合考量水电使用情况,很难认为有人实际居住使用,与房地合一税有关持
: 有且供自住使用的重购退税条件不合,驳回郑男请求。
: 心得:
: 110.7买,111.2卖,设籍半年,有电费纪录,结果因为水费太低不给重购退税,
: 高等行政法院还驳回上诉。
: 这样看来重购退税的居住事实认定,怎比房版大大们说的还要严格阿?
: 所以现在成屋不设籍个一年,完整电费水费,重购退税都不会过?
: 一年内有换屋需求的换屋族真的会屎。
我觉得下心得前还是去看一下这个案子的诉愿跟法院判例
新闻给的资讯不足,容易误解
先讲结论:
新闻当事人是因为本来就不符退税条件,
事主申请诉愿后,为了进行调查,
才分别在111.07、111.09发函台水台电
并不是指重购退税就一定先查水电
整理过程是
110.07.06 预售A屋交屋 (没亲属入户籍)
110.08.11 买B屋 (没亲属入户籍)
111.01.14 “才”入籍A屋
111.02.24 签约卖掉A屋(111.03.28完成移转)
111.03.30 配偶才入籍B屋
111.04 不符退税→诉愿→发函台水台电
国税局认定他买B屋的时候,并不在A屋户籍里
就已经不符合重购退税“先买后卖”的入籍条件,
也不是楼主心得所写有设籍半年,而是设籍1个月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