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leoone (里欧一代)》之铭言:
: 是这样的 小弟我原本一直在看新北的房子
: 结果刚好房仲就推了一个台北市的老公寓顶楼5楼+顶加的物件,也说这物件应该不用上通
: 路,很快也会被买走
: 今天去看发现地点是真的很好,在两个捷运站之间走路大约都5分钟,附近机能非常的好
: ,距离30公尺的巷子口就是台北市的主要干道之一,算是台北A级地段,公寓也有新增建电梯,整栋外墙水电也有重新拉过,顶楼14坪出,加上顶加大约28坪,权状大约16.5含电梯楼梯公设,室内跟顶加也有装潢过。
: 开价在2000上下,想问这种老公寓适合下手吗?
: 还是继续回新北找预售屋呢?
: ※ 编辑: leoone (111.248.98.9 台湾), 07/23/2023 00:34:44
1.顶加未来不能修缮,且大概率是政府打击对象,因消防安全、市容、都更等议题。
2.顶加在都更没用,都更看的是土地持分价值。
3.顶加的修缮麻烦,如防水等有的没的。
所以认知上,2000万买总楼高5楼的16.5坪电梯公寓,现况有多14坪的没产权的可
出租或可利用空间,但这空间能用一天是一天,未来可能有上述几项劣势或麻烦。
若能接受这几点,我觉得买了尚可。
顶加见解,在法律上上站不住脚的,和一楼外推空间一样:
https://www.businesstoday.com.tw/article/category/192008/post/202011230010/
顶楼加盖就算花钱买,还是算违法?地检署检察官解惑:关于“顶加”民众
最常问的问题
问题1:占用的事实要怎么证明?
答案:所有权与无权占有。
很简单,首先你(在这边是代表全体住户)必须有所有权,这只要把所有权状拿出来就知
道了;而对方无权占有,这也很简单,通常只要到现场一看,搭配权状就知道有没有占用
,或者是去调阅建筑物使用执照,看看屋顶当初有没有作为特定用途。可是,有原则就有
例外,下面有几种被告常见的理由,抗辩说自己是有权使用顶楼平台。现在我们就来分析
看看它们有没有道理吧。
问题2:被告会怎么抗辩呢?
“顶楼加盖在我向前手买的时候就有了,为什么要算在我头上? 更何况我有花钱买,这
还算违法吗?”
答案:╳,除非有订立分管契约,谁都不能任意取得顶楼平台的使用权! 现在无权占用
的人就要归还!
依法顶楼平台是全体住户共有,而不属于特定住户,所以不管是建商或前屋主,没有办法
将顶楼平台的“所有权”卖出去。那么他们卖的会不会是顶楼平台的“使用权”呢? 基
本上在未经全体住户同意顶楼平台的使用方式之前,也就是所谓的订立一个分管契约之前
,不管是建商还是前屋主,都没有办法取得顶楼平台的“使用权”。再者,法律是不问这
个占用的情况是谁造成的,而是看现在到底是谁在无权占用,所以你就算把前屋主、建商
都拉出来,也无法抹灭现在就是你在占用的事实。
问题3:“我用了这么多年其他住户都没反对,不就代表大家都同意我可以使用吗?”
答案:╳,单纯的沉默≠同意!
单纯的不作为(沉默)不等于默示同意。常见的默示同意会像是你去小七买东西,当你把
你要的饮料放在柜台,你一个眼神,店员一个眼神,这时候才叫做默示同意,因为你们心
有灵犀,他知道你就是要买这罐饮料,同时也同意你买这罐饮料,所以默示同意要卖你。
但是今天的状况,被告与其他住户间有眼神交会、心有灵犀吗? 似乎是没有啊! 如果被
告真的认为有,那被告就要证明住户做了哪些事情是默示同意被告使用。但无论如何,没
有反对的意思并不代表同意你用,这点很重要。
买卖合约上面,现在违建部分都会注明,若未来怎样,与仲介无涉X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