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乐器行不得传出噪音!一查都住商业区 5名邻居无理败诉
2023-03-03 14:39 联合报/ 记者 王宏舜 /台北即时报导
卢姓男子在中坜开乐器行,隔壁邻居“嫌吵”,要求降低音量并报警,警方也依社会秩序
维护法裁罚;5名邻居仍不满,提告要求卢制造的噪音不得侵入他们家、赔偿5人各5万元
。一审认为乐器行为营业场所,管制区别为第三类,声音并未超标,邻居请求无理,判败
诉。台湾高等法院认为邻居主观上无法忍受不等于乐器行侵权,驳回上诉。
卢姓邻居表示,2016年起便承租桃园市中坜区的房子经营乐器行,前后花了70万两度施作
隔音装潢,所制造的声响都在一般人社会生活应忍受的范围。卢说,他们的房子距离中坜
火车站步行只要5分钟,附近用户都是商办,噪音容忍程度应与一般单纯住宅不同,并应
参酌噪音管制法的音量管制标准,他不认为自己制造噪音。
5名邻居抱怨,卢除了贩售乐器外,还提供顾客“团练”乐器,从中午12点至晚上9点持续
弹奏吉他、爵士鼓,他们多次请求降低噪音、施作隔音设备,但卢置之不理。邻居说,有
两名住户因此罹患适应障碍合并焦虑忧郁症状、混合焦虑及忧郁情绪的适应障碍症状,须
定期就医治疗。
因桃园地院判邻居败诉,他们上诉二审。
高院认为民法规定对于妨害其所有权者,得请求除去,例如瓦斯、蒸气、臭气、烟气、热
气、灰屑、喧嚣、振动等,但若是侵入轻微,或因土地形状、地方习惯认为相当,则不在
此限。因此,“噪音”的认定,应依是否超越一般人社会生活所能容忍的客观标准决定。
而当事人居住的地方,属噪音管制区划定作业准则、噪音管制标准规定的第三类噪音管制
区商业区营业场所,这点双方都不争执,依管制标准,日间为67分贝、晚间57分、夜间52
分贝,但邻居自行蒐证的录音档却都没超过标准。
高院指出,虽然乐器行曾遭警方依社维法开罚,但社维法的“噪音”并不是以持续可量测
的声响为必要,且警方仅凭其他住户的陈述就当裁罚依据,缺乏客观证据。黄姓女住户和
张姓住户称因此而罹患疾病,但没能举证卢姓老板制造出一般社会活动所难以忍受的噪音
,高院判上诉驳回。
桃园中坜5名住户抗议隔壁的乐器行“太吵”,提告要求噪音不得侵入他们家、赔偿5人各
5万元。但他们的房子全位在第三类噪音管制区商业区营业场所,也没证据显示乐器行噪
音超标,台湾高等法院驳回5名住户上诉。(示意图,图中人物与本件新闻无关)记者王
宏舜/翻摄
https://udn.com/news/story/7321/7006872
对商业区的营业单位来说,这判决也算是有重要的意义
对噪音的干扰确实有太多主观因素的存在
直接用具公信的标准衡量确实是一大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