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请问版友是否有相似的经验或是法律依据可以参考。
如果买了一间隔间出租的二手屋,
在换约的过程中,房客押金(两个月房租)的部分是应该
1. 从原屋主那边直接拿过来?
2. 从换约的房客那边拿一份新的过来?
因为之前买卖签约的时候卖方没有提到这个,
但是现在贷款核可下来了第三期完税款也已汇入履保帐户
(而且卖方还要求都要动支,所以只留二十万在户头里面)
然后卖方(旧房东)坚持,因为房客有积欠房租他要拿房客的押金扣抵。
新买家(新房东)必须自己找旧租客换约顺便拿新的押金,这样合理吗?
我看过买卖房屋契约书(住X不动产)的制式内容,并没有写到这一项
但是我觉得这应该是当时就应该揭露的事实 (房客有欠租,所以她要拿押金折抵)
补充 : 在不动产委托销售标的现况说明书(成屋) 上面的
16.是否有积欠应缴交之费用,水费 电费 瓦斯费 管理费 使用费 清洁费 其他
上面屋主勾选为 [无]
附注: 契约当中比较相关的条目摘列如下 :
第九条买卖标的点交
二、如有使用现况之住户规约、分管协议、大楼管理办法、停车位使用办法等文件
,点交时乙方应一并交付甲方,甲方应继受相关之权利义务
八、点交时若乙方(卖方)就买卖标的尚有管理费、维修费违约金等任何应负担款项
与第三人未结清者,该款项应由专户中扣抵。若乙方对该款项之支付有争议时,
应保留该款项不得取回。待争议理清时依约处理之,双方亦不得借此妨碍房地
点交之权利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