状况如下
夫名下有一房有贷款(七都内)
又购入一预售屋明年交屋(非七都)
之前看板上讨论说第二户第三户是以贷款人认定
因之后可能有换房打算(先购后售避免第三户影响贷款)
于是将该预售办理夫妻共同持有并打算由妻做贷款人
跟建商配合银行(公股行库)办理对保时却说共有必须共借
说是若该预售为夫单独所有并由妻担任借款人
这样可以不用共借
但是共同持有则必须共借,两人都得列为借款人
而不能以妻为借款人夫为保证人
所以夫就变为第二户且使得贷款利率略高
1.请问共有必须共借这是法令强制规定吗?
还是公股跟民营行库的作法有不同?
2.若民营有不同作法
目前已先跟公股行库对保,可以弃保潜逃转跟民营贷款吗?
note:将来购屋换屋也是以夫单独登记贷款(条件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