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请教版上经验丰富的各位
刚购入一间旧公寓,但尚未交屋前发现棘手的问题
因为这间公寓原本是两间打通,后来隔开成两间卖
我们买的那半边当初是客厅跟厨房,原本没有做厕所
但屋主给的竣工图中,原始设计是有两个厕所的
因为担心排水及粪管复原问题
所以我们在签约时有押附加条款为"需确保排水及粪管均可使用"
屋主也承诺会处理。
结果签约后,屋主复原了一个粪管给我们(直径还比一般的小)
另一个厕所粪管说挖了找不到 (!?)
变成我们要自己去跟楼下住户协商,
从厕所天花板找出消失的第二个粪管位置
但这会产生一笔花费,也不确定就能找到
向仲介抱怨,他说屋主认为现况交屋且已经有找到一个粪管可使用
但实际上近30坪的旧公寓一个粪管根本不敷使用
对于原屋主这样找不到就算了,要我们自己去连络楼下想办法的行为也不能认同
所以想请问,像这样
"竣工图有两个厕所粪管,但屋主只成功复原了一个"
这样算是符合签约时"需确保排水及粪管均可使用"吗?
或者尽到了民法中的"瑕疵担保责任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