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法第 94 条
I 城市地方,应由政府建筑相当数量之准备房屋,供人民承租自住之用。
II 前项房屋之租金,不得超过土地及其建筑物价额年息百分之八。
民国35年时土地法第1项早就有现在说的“社会住宅”概念了。
至于同法同条第2项规定,也有比市场租金便宜的概念(约打八折),我不清楚社会住宅
目前租金是否有其他特别法之规定?
社会住宅是外国早已行之有年的基础建设,只是台湾政府过去一直没做而已。
为了不到50间的三房租金问题,拼命检讨台湾实际盖最多社会住宅的台北市长,我也是
笑了。
大家要不要讲一下桃园市、台南市、高雄市实际盖好了几间社会住宅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