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闲聊] 合约请益

楼主: tamacugi (哥吉拉)   2020-10-27 16:34:32
※ 引述《taoist9999 (键盘地政士)》之铭言:
: ※ 引述《jerry00104 (GG)》之铭言:
: : 请教 大大们 合约书上的第七点(建商下方备注)这样立 是合法吗
: : 感谢 专业释疑
: : https://i.imgur.com/TZsk9Za.jpg
: 一、本件主要争点涉及《消费者保护法》第15条。
: 二、关于《消费者保护法》第15条的解释有两种:
:   (一)文义解释:个别磋商条款优先于定型化契约条款。
就是用这一点, 破解定型化契约的漏洞
:   (二)目的性限缩解释:基于《消费者保护法》第1条保护消费者权益之立法目的,
: 惟于个别磋商条款比定型化契约条款更有利于消费者时,始适用本条规定。
个人认为不太可能采用这一个解释
定型化契约是怕公司预先拟定对消费者不利的条款
现场双方磋商拟定的条款, 不管有利不利, 都是双方合意的契约
不适用定型化契约的限制, 所以回归第一点
: 三、当有纠纷时,建商一定是会主张文义解释,消费者如果懂的话,会主张目的性限缩
: 解释。我的建议是既然知道会有纠纷,就不要约定这种不利于消费者本身的个别磋商条
: 款。
现在卖方市场, 建商可能会放大绝招
不爽不要买
: 参考法令:
: 《消费者保护法》第15条:
: 定型化契约中之定型化契约条款牴触个别磋商条款之约定者,其牴触部分无效。
: 《消费者保护法》第1条:
: Ⅰ 为保护消费者权益,促进国民消费生活安全,提升国民消费生活品质,特制定本法。
: Ⅱ 有关消费者之保护,依本法之规定,本法未规定者,适用其他法律。
: 撰文者:[email protected]@home-sale板
不过老实说, 定型化契约跟手写或是印刷没有关系
就算是手写的也可以是定型化契约
只是印刷比较好举证而已
作者: abyssa1 (abyssa1)   2020-10-27 16:40:00
中央主管机关依据消保法第17条第 1项规定公告之应记载及不得记载事项,系属对消费者权益之最低限度之保障事项,倘容许当事人以个别磋商方式订定更不利消费者之契约条款,有使中央主管机关所公告之定型化契约应记载事项之内容沦为空谈之虞。准此,前行政院消费者保护委员会“消费者保护法专案研究小组第63次会议”会议亦采认:“业者若以事先预拟部分空白之契约条款,主张系属个别磋商条款排除主管机关应记载事项之效力为不适法”。另参酌消保法第 4条企业经营者应提供消费者“充分与正确资讯”之立法意旨,似对消保法第15条作目的性限缩解释,意即“定型化契约条款”之内容,倘较“个别磋商条款”之约定,更不利于消费者时,始有适用余地;反之,“定型化契约条款”之内容,倘较“个别磋商条款”之约定,更有利于消费者,而消费者于磋商契约条款时所不知之情形,自仍应以“定型化契约条款”之内容,作为双方权利义务之依据。
作者: taoist9999 (键盘地政士)   2020-10-27 16:42:00
 我看到的关于消保法第15条的大多数函释内容,大概就如同上述网友的推文。只不过我个人是主张依消保法第1条,而应对消保法第15条作目的性限缩解释。真去调解或调处或上法院,还是依照函释说的主张呗。 95%以上建商单方拟定的定型化契约条款都没有符合行政院公布的相关定型化契约应记载及不得记载事项。而建商的一贯态度就是:不爽不要买!真要改善这种情形,只能靠消费者去检举,主管机关开罚并且公布,才能慢慢改变这个问题。
楼主: tamacugi (哥吉拉)   2020-10-27 21:07:00
感谢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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