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起造人或建筑业者未取得建照在市场销售预售屋的处罚?
A:
一、《公寓大厦管理条例》的部分:
(一)按《公寓大厦管理条例》第58条第1项:“公寓大厦起造人或建筑业者,非经
领得建造执照,不得办理销售。”
(二)次按《公寓大厦管理条例》第49条第1项第8款:“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直辖
市、县 (市) 主管机关处新台币四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锾,并得令其限期改善或履行
义务;届期不改善或不履行者,得连续处罚:八、起造人或建筑业者违反第五十七条或第
五十八条规定者。”
(三)因此起造人或建筑业违反《公寓大厦管理条例》第58条第1项,未取得建照,
而在市场销售预售屋,依《公寓大厦管理条例》第49条第1项第8款,相关主管机关得处新
台币四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锾,并得令其限期改善或履行义务;届期不改善或不履行
者,得连续处罚。
二、《公平交易法》的部分:
如果有《公平交易法》第21条不公平竞争行为,依《公平交易法》第42条处罚。
参考法令(最后查询日:20201027):
《公平交易法》第21条:
Ⅰ 事业不得在商品或广告上,或以其他使公众得知之方法,对于与商品相关而足以影响
交易决定之事项,为虚伪不实或引人错误之表示或表征。
Ⅱ 前项所定与商品相关而足以影响交易决定之事项,包括商品之价格、数量、品质、内
容、制造方法、制造日期、有效期限、使用方法、用途、原产地、制造者、制造地、加工
者、加工地,及其他具有招徕效果之相关事项。
Ⅲ 事业对于载有前项虚伪不实或引人错误表示之商品,不得贩卖、运送、输出或输入。
Ⅳ 前三项规定,于事业之服务准用之。
Ⅴ 广告代理业在明知或可得而知情形下,仍制作或设计有引人错误之广告,与广告主负
连带损害赔偿责任。广告媒体业在明知或可得而知其所传播或刊载之广告有引人错误之虞
,仍予传播或刊载,亦与广告主负连带损害赔偿责任。广告荐证者明知或可得而知其所从
事之荐证有引人错误之虞,而仍为荐证者,与广告主负连带损害赔偿责任。但广告荐证者
非属知名公众人物、专业人士或机构,仅于受广告主报酬十倍之范围内,与广告主负连带
损害赔偿责任。
Ⅵ 前项所称广告荐证者,指广告主以外,于广告中反映其对商品或服务之意见、信赖、
发现或亲身体验结果之人或机构。
《公平交易法》第42条:
主管机关对于违反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五条规定之事业,得限期令停止、改
正其行为或采取必要更正措施,并得处新台币五万元以上二千五百万元以下罚锾;届期仍
不停止、改正其行为或未采取必要更正措施者,得继续限期令停止、改正其行为或采取必
要更正措施,并按次处新台币十万元以上五千万元以下罚锾,至停止、改正其行为或采取
必要更正措施为止。
撰文者:[email protected]@home-sale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