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寻求各位宝贵的经验
我在8月成交一笔房子
当下我与卖方合意交屋时要会同租客重新换约
但到9月底交屋时,卖方不肯提供租客资料
理由是,因为他认为房仲当初没有把
卖方应该支出的细项一一列给他知道
害他清偿贷款时有多一笔解约金他没估到
他要求房仲负担后才愿意告知房客连络方式
另外,他又不知从哪里得知我私人电话
告诉我他有诚意解决,但房仲不愿意处理
如果我希望事情落幕
就协助施压房仲请他们快点处理
后来房仲终于找到租客
才得知原屋主竟已要求他把10月租金汇给他
租客坚持一定要原屋主在才愿意换约
ps 9月底交屋时有请原屋主汇押金,且签订愿意配合换约完成的协议书
想请教
1.租约不换约是不是仍对新屋主生效?
2.原屋主不配合协定内容换约,法律上会构成什么罪?
3.他在未告知租客已交屋的情况下,请租客先汇租金给他,会构成什么罪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