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台湾没有法律定义的凶宅
2.一般来说,凶宅是引自“内政部九十七年七月的函释的不动产委托销售契约书范本”
其中的现况说明第11条
本建筑改良物(专有部分)于卖方产权是否曾发生凶杀或自杀致死之情事’,系指卖方产权
持有期间,于其建筑改良物之专有部分(包括主建物及附属建物),曾发生凶杀或自杀而死
亡(不包括自然死亡)之事实(即陈尸于专有部分),及在专有部分有求死行为致死(如从该
专有部分跳楼);但不包括在专有部分遭砍杀而陈尸他处之行为(即未陈尸于专有部分)。
”
重点有3
1. 卖家持有期间
2.非自然
3.死在屋内(约定专有)
简易判断: 银行肯正常贷款给你,就不是凶宅
但如果在意的是“自居观感”、“风水”
那只能自己买前查清楚
仲介与现任持有者“没有义务”帮你查
我google之后
原po的情况,必须证明卖家是“刻意洗凶宅”
也就是原本凶宅就是他或他的亲朋好友
而非善意第三者
简单讲,银行都贷给你了 就认命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