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继承的房贷可不可以当卖房的成本,目前没有定论,国税局偏向不给认,但财政部应
该会做出解释令结果还没定论。
如果不能当成本另一条可行的路是走所得税法第14条之4第3项第1款第5目:
因财政部公告之调职、非自愿离职或其他非自愿性因素,交易持有期间在二年以下之房屋
、土地者,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财政部公告的情形目前只有五种,不过法令解释是以立法精神为主,这点你问不同国税局
可能会有不同答案,但我最近有看到一个案例不是五种情形原本适用35%国税局还是核20%
。
A男在离婚前赠与房地给母亲,配偶B离婚申请婚后财产一半,但A男名下无财产,于是B的
律师用民法第1030条之3告A之母胜诉,法官判B对离婚前2年内赠与的不动产受益人A之母
有请求权,A之母也付不出来房地就被法拍了。
法拍后距离受赠与不到2年应该缴35%的房地合一税,最后国税局给A之母适用所得税法第1
4条之4非自愿的规定核20%。
非自愿的情况不是不能解套,以原PO目前财政部还没研究出要用哪种方式解套,只要记得
不要让自己的案件变成确定案件就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