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请问一下
我原来有一间房子(价值比较高)
因为离工作地点比较远
所以我另看上了一间很便宜但很偏远的房屋(对我工作地点相对近的建案)
本来想着可以卖掉本来的房子
去下订新的房子
所以我就去签约了
签约时我付了订金10万元
然后拿到合约书开始签字(我4/29去的,建商请我签4/24带回审阅。那时自信满满可住进
去,所以就跟着签了)
本来建商要跟我拿签约金
但是因为我原有房子尚未售出
所以跟他们说给我到7/30再付签约金59万
建商就请我签了一张商用本票
没想到我的房子到现在还没卖掉
很怕7/30前我付不出59万
或者我凑出钱
但是我后来贷款没过
所以想跟建商说看能不能先解约
尽可能拿回多一点订金
我继续卖卖看
避免更大的损失
有几个部分想询问一下
第一
付了订金我才拿到合约
审阅期是依建商销售人员所写日期(配合造假,是否可调监视器证明我4/24没有到过现场)
第二
我所签的商业本票上面
注明(凭证准于108年7月30日无条件担任兑付)
想请问一下
这样子在7/30前是否可以反悔
第三
合约书有写到违约要缴总价15%,但已缴款未达15%,以已缴款为限。
这部分我想跟大家讨论一下
除了订金10万是确定的之外
我签下的商业本票是否算在内
会这样子问是因为在合约书的
付款办法表里
都只写到订金10万及付款日期
签约金那一栏都是空的
在建商里面的签约流程文件上
也只有写上订金4/29收
签约金写预计7/30收
这样子我可以不把签约金也算进去已缴款项吗
https://i.imgur.com/plpPFWU.jpg
感谢大家解惑
我做事太冲动了Q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