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yidaboy (少了点勇气)
2018-03-18 22:33:05请问各位:
A仲介的斡旋金确认书记载:
买方或其配偶、三等亲之内之亲属于卖方委托销售期间或期间届满三个月内,
就本不动产买卖标的成交者,视为受托人已完成本买卖之居间仲介,
买方仍应给付委托承购总价百分之二予受托人。
就其条款来看
(1) 若已签斡旋但破局,在上述期限内换B仲介谈,是否仍需支付A仲介服务费呢?
(2) 所谓仲介指的是法人(例如永庆,信义),或是具有经纪人证照的自然人?
是否有相关明确法律条文
麻烦各位了 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