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常。
这要看在建商在作分坪表检讨时,是采怎样的规划方案。
可以并入大公给所有人持分,就像法车或自设一样,这个时候,就没有独立权状,得跟着
专有部份一起跑。
也可以单独登记建号,让它能独立移转。
一般比较常见的是挂在一般事务所下面,买方透过持有该一般事务所的房屋持分,来持有
车位的建物持分。
民国100年因为监察院的一个纠正案(就是帝宝案),规定奖停要开放供“住户以外的第
三人”使用,营建署跟地方政府也跟着修法,有2年的落日期间,所以现在还有奖停的案
子,大多是102年以前的旧照。
奖停的买卖跟持有,是没有问题的,
有问题的是法规限制了它的使用方式。
除了前面说的只能供“住户以外的第三人”使用外、要有独立出入口、要对外收费、要依
停车场法申请作停车场使用、设立停车场明显标志、费率不得高于邻近公有停车场等。
可是要怎么落实却有相当大的难度,除了主管机关目前还妾身未明外,毕竟不会有人笨到
去检举自己,就算真的是被人检举,大不了把车移走就好,好像也不会怎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