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声明这个我不太懂 只是稍微讨论一下 不一定正确
推 miffy1482: 内政部100年有函颁,废除84年停奖使用的规定(所有权人 03/14 11:55
→ miffy1482: 不应排除于公众之外),看起来应该是所有停奖车位的规 03/14 11:55
→ miffy1482: 定一起改?!另外停奖好像于101年已经落日了,102年之 03/14 11:55
→ miffy1482: 后的建照应该也无法申请停奖。不知道是否有误解? 03/14 11:55
以台北市为例
"台北市建筑物增设室内公用停车空间供公众使用鼓励要点
二、本要点所称增设停车空间,指新建之建筑物依都市计画法令及其他法
令规定设置法定停车空间以外再增设之停车空间,并依停车场法或相
关法令规定对外开放供公众停车使用者。
(.......)
五、依本要点增设停车空间之建筑物允建总楼地板面积,依下列公式计算...."
这个法规目前还是现行法规 要申请的话还是有奖励的
不知道这样解读正不正确?
※ 引述《sandwichC ( )》之铭言:
: 此建案是2016年开卖的 (先建后售),我是今年买
: 所以看起来建商应该还是可以申请奖励车位?
: 另请教 sdhpipt 大,这个车位我纯粹个人使用不营业可以吗?
你先要确定这个车位是不是停奖车位
去查建照或使照里面各楼层有写
如果是的话
应该是要委托给贵社区承包营业停车场的营运商出租临停
或者是贵社区自行经营也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