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对华厦不熟,想请教关于约定专用露台部分。
目前已得知约定专用露台‘在一楼,约20坪,地下一层为停车场’不得搭采光罩。倾向在
地上放货柜屋或好市多的户外储藏屋,地面不做固定。
因为新成屋,我是最后一户入住,还没参加过管委会会议。
不知道这个部分是否违法,或是有考虑不周的部分。
另房子在台南,查过公寓大厦管理条例,如果要搭采光罩,应在管委会中得到所有的区分
所有人同意,我已暂时放弃。
商请有经验的网友解答,是否在约定专用的部分,可以放置地上物,谢谢。
另,管委会如不同意,这部分是否会被检举而需移除,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