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大大安安
小弟想询问一下
如果跟房仲签了要约书中
有记载a b两条件
并经买方 房仲签章 一式两份(以甲乙份来看)
甲份自己留着
乙给房仲去跟卖方谈
但谈的过程中房仲把卖方不同意b条件的文字写在乙上 未经我们确认签名
还让卖方签名说买卖成立已经成立
不买要赔钱
但要约书上有条文写说
如经卖方修改内容 应视为放弃就要约而另为新要约 须再经买方同意
且文件旁边的附注也有注明说
口头要约如未注明在文件中则要约不生效力
那我们可以拿甲份来主张我们的原要约因卖方修改内容而作废
而新要约(乙)我们也没签名同意
拒绝签约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