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请益] 第一次买房,就准备寄存証信函!

楼主: pangenian (好想一台时光机~)   2016-12-02 19:23:50
※ 引述《cyora (小鸣)》之铭言:
: 小弟个人建议同V大,原PO请认真考虑先走完约再回头对卖方主张瑕疵担保的权利。
: 民法359条规定:“买卖因物有瑕疵,而出卖人依前五条之规定,应负担保之
: 责者,买受人得解除其契约或请求减少其价金。但依情形,解除契约显失公平
: 者,买受人仅得请求减少价金。”。盖依文中所述,房子虽有些问题,但大概9万
: 多块就能处理,显然不是特别重大的瑕疵,而以目前的房价相比,仅以小瑕疵就
: 主张要解除契约显然有失公平,所以应该是只有请求减少价金的权利,故假使真
: 闹上法院,原PO未必有胜算。
: 而且在这当中还会被卖方主张违约,违约金跟解约的存证信函会一直来,在心理
: 上也会造成压力,如果卖方是投资客,即有可能并不怕走法院,可能也有合作的
: 法律顾问,但原PO如果不请律师,就得自己研究相关法律法院判决因应。
: 从风险管理的角度来看,现在对原PO最大的风险(损失)就是遭卖方主张违约没
: 收价金(也有可能主张要履约契约)的损失,小弟相信应该是9万元的好多倍。
: 所以才会建议先将约走完,回头于6个月内(民法365条)请求减少价金(要转一
: 下成为对卖方请求),以避开最大的风险。小弟今年处理一件跟原PO很类似的案件,
: ,双方还没上法院就互寄10几封存证信函,上了法院还是因缘既会才得以处理。
: 现在最忌的就是拖,原PO不相信小弟也没关系,但应该尽快拿着全套资料找律师
: 咨询,甚至可分别找二位律师咨询,才能尽快决定自己下一步要怎么做。
: 当然如果原PO现在不想要买这间房子了的话,那可能只能坐下来谈了…
来看看主张房屋有瑕疵拒付价金(法律用语叫同时履行抗辨)有无理由的相关判决
台湾高等法院103年度重上更(二)字第162号判决节录
(经最高法院105台上字第558号驳回上诉确定)
上诉人另以98年1月5日函文指称系争房屋有公共设施面积超
过契约约定之瑕疵,公共设施亦未开始施作或尚未完工、屋
内毛胚屋品质粗糙之瑕疵(见一审卷(一)第84-87页);继于
98年1月17日以函文重申已为房屋瑕疵通知、公共设施尚未
完成及建物面积超过契约约定,于未获回复前,不可能续付
价金(见一审卷(一)第90-92页)云云。惟上诉人之缴款期限
于97年12月20日届至,既认定如前(见前揭2.(1)(2)),上诉
人已迟延给付第6期款甚为明确。虽上诉人以前揭98年1月5
日函文指称被上诉人之给付有瑕疵,然被上诉人已称上诉人
至多仅需给付面积误差2%之价金,即A1栋4楼、C3栋7楼分别
增加价金101万4,000元、56万1,165元,此金额复为上诉人
所不争执(见本院卷第76、84、121页),与系争不动产之
价金5,570万元、3,092万元(若扣除车位,价金分别为5,07
0万元、2,812万元,见本院卷第84、121页)相较,所占比
例约2%,前揭坪数增加所致之瑕疵尚属轻微。上诉人如据此
解除契约,对于被上诉人所生之损害重大,而显失公平,故
上诉人仅得请求减少价金,仍有给付扣除该得减少价金后所
余价金之义务,而不得拒绝给付全部价金,始符诚信原则。
是上诉人以系争不动产坪数增加,主张被上诉人应负物之瑕
疵及不完全给付之责,其得拒绝给付第6期款之全部,被上
诉人于98年1月9日之解除为不合法云云,乃不可取。另系争
房屋为毛胚屋且品质粗糙一节,上诉人固提出照片为证(见
前审卷第42-45页),但上诉人98年1月5日、98年1月17日发
函之时,尚未达交屋阶段,为上诉人所不否认,即非不得补
正,上诉人据以拒付依约应付之第6期款,亦难认有理。
白话点来讲就是
1.重大瑕疵才能解约
2.有瑕疵也不能拒付全部价金 只能拒付减少的价值部份
这个案子如果去看判决书大体上就是买方拒付款后被卖方主张违约后解约并没收违约金
所以前面版友建议就风险管理来说 先给付后面再主张减少价金 某程度是有道理的
或是要不付款可能也要针对减少的价值部份 不然确实有可能会有违约金的风险
仅供参考~
作者: iele (就是那道彩虹)   2016-12-02 19:46:00
板上一堆人没买过房子 可不管是出价或有争议帮忙出的主意都很不实际 买中古屋出价前就要看清楚看好屋况 一堆人叫原po提告 有可能是害了当事人 反正网络上出一张嘴不花钱
作者: Dix123 (小蔡)   2016-12-02 21:21:00
REAL
作者: dir2007 (熊猫妈咪)   2016-12-02 21:58:00
重大瑕疵很夸张的才有可能,其余没辙
作者: supa64 (淳朴商人)   2016-12-02 23:07:00
说个笑话,原po都说屋主没住过里面
作者: yha (春天来了)   2016-12-02 23:10:00
不存在没有瑕疵的房子 原po举的那些小问题 有点小题大做可能第一次 其实DIY能力强的话 除了结构问题 其它都能解决
作者: foone (请问什么)   2016-12-03 01:20:00
这案例不一样,尚未达交屋阶段,无同时履行之问题瑕疵责任及不完全给付责任,通常是交屋阶段才能主张
作者: marukochiou (Joyce)   2016-12-03 12:13:00
鄉民出一張嘴不花錢
作者: aieou (恩哼)   2016-12-03 12:32:00
主張瑕疵擔保就好,或者就有爭議的屋況問題延伸的九萬塊維修費用先壓著就好了,至少你有理由扣。真的提告三審下來律師費都超過修繕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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