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请益] 第一次买房,就准备寄存証信函!

楼主: cyora (小鸣)   2016-12-02 17:51:18
小弟个人建议同V大,原PO请认真考虑先走完约再回头对卖方主张瑕疵担保的权利。
民法359条规定:“买卖因物有瑕疵,而出卖人依前五条之规定,应负担保之
责者,买受人得解除其契约或请求减少其价金。但依情形,解除契约显失公平
者,买受人仅得请求减少价金。”。盖依文中所述,房子虽有些问题,但大概9万
多块就能处理,显然不是特别重大的瑕疵,而以目前的房价相比,仅以小瑕疵就
主张要解除契约显然有失公平,所以应该是只有请求减少价金的权利,故假使真
闹上法院,原PO未必有胜算。
而且在这当中还会被卖方主张违约,违约金跟解约的存证信函会一直来,在心理
上也会造成压力,如果卖方是投资客,即有可能并不怕走法院,可能也有合作的
法律顾问,但原PO如果不请律师,就得自己研究相关法律法院判决因应。
从风险管理的角度来看,现在对原PO最大的风险(损失)就是遭卖方主张违约没
收价金(也有可能主张要履约契约)的损失,小弟相信应该是9万元的好多倍。
所以才会建议先将约走完,回头于6个月内(民法365条)请求减少价金(要转一
下成为对卖方请求),以避开最大的风险。小弟今年处理一件跟原PO很类似的案件,
,双方还没上法院就互寄10几封存证信函,上了法院还是因缘既会才得以处理。
现在最忌的就是拖,原PO不相信小弟也没关系,但应该尽快拿着全套资料找律师
咨询,甚至可分别找二位律师咨询,才能尽快决定自己下一步要怎么做。
当然如果原PO现在不想要买这间房子了的话,那可能只能坐下来谈了…
作者: Dix123 (小蔡)   2016-12-02 17:58:00
专业
作者: foone (请问什么)   2016-12-02 18:07:00
这是传统见解,最高法院也有不同见解,采履行说
作者: Dix123 (小蔡)   2016-12-02 18:13:00
履行说是怎么做呢? 可以好奇一下专业的大大吗
作者: q135q135 (打工仔)   2016-12-02 19:54:00
专业??无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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