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CyberFret ( )》之铭言:
: 我在该网址看到下面这一段话, 不太了解它的意思
: http://goo.gl/8wGRGg
: 若注有抵押设定,须于契约签定时,尾款加上卖方增值税的全额应大于卖方的抵押设定款
: ,较能保障权利。
: 我的解读是这样:
: 1. 假设卖方的抵押设定款是1000万, 所以交易价格必须大于1000万,
: 比如说1200万, 这样对卖方来说, 不但可以把银行贷款还清, 还
: 可以补贴增值税的支出.
: 2. 按1, 句中的"保障权利"应该是保障卖方的权利
: 请问我的认知有错误吗? 谢谢
应该刚好相反 是为了保护买方
一般抵押设定大多是最高限额抵押权 不见得借到满
好处至少知道这个抵押权的上限 原文的本意是说
不要卖方缴完增值税后 剩下的尾款还不够偿还借款
钱都给了结果不能涂销设定 那就糗了(过户与否都很尴尬)
若前面款项还没动用(比如在履保) 还可以拿来缴
若以让卖方动用且已花光 那案件就会卡住
要在买卖价金以外再找钱来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