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请益] 请问房客在屋子自杀的话

楼主: q135q135 (打工仔)   2016-03-10 23:59:54
※ 引述《SDboxer (慵懒大喵~)》之铭言:
其余恕删
: 拜托现在一堆公司进去工作 都要求要签连带保证人
: 还要求有工作的两个人或有名下有房地产的就只需要一个人
: 因为你出错例如公务开车撞死人 公司跟你属连带保证人
: 公司要负责赔偿 陪完外面的人再来跟你要~
: 结果你社会新鲜人都没有钱不就惨了 所以要求要有连带保证人
这个不叫连带保证人 这在民法上称之为“人事保证”
规定在民法第24节之1
此与民法第24节的"保证" 规定上有相当的差异
简单介绍几个条文如下
第756-1条
人事保证之保证人,以雇用人不能依他项方法受赔偿者为限,负其责任。
保证人依前项规定负赔偿责任时,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契约另有订定外,其
赔偿金额以赔偿事故发生时,受雇人当年可得报酬之总额为限。
第756-2条
人事保证约定之期间,不得逾三年。逾三年者,缩短为三年。
前项期间,当事人得更新之。
人事保证未定期间者,自成立之日起有效期间为三年。
第756-6条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法院得减轻保证人之赔偿金额或免除之:
一、有前条第一项各款之情形而雇用人不即通知保证人者。
二、雇用人对受雇人之选任或监督有疏懈者。
第756-8条
雇用人对保证人之请求权,因二年间不行使而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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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保证的保证人 只有在“雇用人不能依他项方法受赔偿”之情形下
始负有赔偿责任
故该保证人并非与受雇人负连带责任
除了法律另有规定或契约另有订定外
人事保证的保证人所须赔偿的金额 是有上限的
必要时还可依第756-6条规定 请求法院减免赔偿金额
至于“人事保证”一节未规定的部分
则准用关于"保证"的规定(民法第756-9条)
以上简介供各位板友参考
p.s:等待某个自称键盘律师的人来嘘文 哈
作者: sdhpipt   2016-03-11 11:42:00
保证人与连带保证人的差别
作者: SDboxer (慵懒大喵~)   2016-03-11 11:50:00
连带保证人的效力比较强啦~可以直接选择当事人或连带保证人进行求偿 我说的没错 你说的也没错!实务都有人采用也可以在合约直接上订立丙方 注明为连带保证人 并注明连带保证的范围 你估狗这两个名词 网络都有律师做清楚的说明~ 总之当房东的至少要第三人(房客家人)签名 担保人要签名才有法律上的效力 千万不要因小失大就好你讲的只是债各里面的 私契讲求自由原则 所以可在契约中强化其效力 连带保证人没有先诉免责权
作者: planta (小盆栽)   2016-03-11 20:5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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