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 分居夫妻各自卖屋 可分开税

楼主: fytnship (<( ̄︶ ̄)>)   2015-07-28 13:02:55
内文:
分居夫妻各自卖屋 可分开税
2015-07-27 23:59:37 经济日报 记者陈美珍/台北报导
财部:出售名下自用宅可分别计算持有期间 享有独立免税配额 不受合计一户限制
因感情不睦或遭受家暴而分居的夫妻,在房地合一课税新制施行后,各自出售名下自用住
宅时,财政部同意,除可分开计算持有期间外,出售房产如为自用住宅,六年内全户限用
一次400万元利得免税的优惠,分居夫妻可独立拥有各自的免税配额,不受合计一户的约
束。
财政部举例,夫妻甲、乙二人,婚前名下各有一户房产,婚后三年,因感情不睦由法院判
决分居,分居期间,甲、乙分别出售其名下的自用住宅,如其售屋利得适用新制房地合一
课税,甲、乙两人的售屋获利均在400万元以内,即可同时享有免税。
但对一般夫妻而言,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不论名下房产数量多寡,本人、配偶及未成年
子女合计六年内,只能使用一次自用住宅获利400万元的免税优惠,即全户六年内仅一次
免税机会。
财政部强调,非所有“分居夫妻”都可以获得各自计算名下房产持有期间,与独立适用自
用住宅400万元利得免税的待遇,而是必须符合财政部所订定的“纳税义务人与配偶分居
得各自办理综合所税结算申报及计算税额之认定标准”条件,其房产出售利得在新制施行
时,才可各自办理申报并计税。
依据财政部的认定标准,符合分居无法合并申报的夫妻须具备的条件包括:
一、纳税义务人与配偶符合民法第1010条第2项难于维持共同生活,不同居已达六个月以
上,向法院声请宣告改用分别财产制者。
二、纳税义务人与配偶符合民法第1089条之1不继续共同生活达六个月以上,法院依夫妻
之一方、主管机关、社会福利机构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依职权酌定关于未成年子
女权利义务之行使或负担者。
三、纳税义务人或配偶因受家庭暴力,依据家庭暴力防治法规定取得通常保护令者。
四、纳税义务人或配偶取得前款通常保护令前,已取得暂时或紧急保护令者。
财政部说,符合四项要件之一的分居夫妻,包括房产利得在内的综合所得,即可各自分开
办理报缴。
连结:
http://money.udn.com/money/story/6710/1083038
其他:
利多!! 帮忙解套中
房地合一真的好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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