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请益] 求救 袋地指定建筑线问题

楼主: soulyung (阿就阿福啊~)   2015-06-19 10:46:53
依据现况推论,员林镇公所应是受赠取得该土地...
取得原因就应该是早已认定该土地为既成道路,以供原地主捐地节税
你可以发文询问员林镇公所当初土地捐赠成因?
如公家机关都不帮你忙...只好自救的话
首先你可以有几个主张
第一点.依据彰化县员林镇受赠不动产作业要点
101 年 12 月 11 日员镇财字第 1010037427 号函
一、彰化县员林镇公所(以下简称本所)为接受不动产捐赠,依据彰
化县县有财产管理自治条例(以下称本自治条例)第 20 条订定
本作业要点。
二、.............
三、.................
四、捐赠不动产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予受赠:
(一)土地位于员林镇以外。
确认一下土地是什么时候捐赠给员林镇公所的,如果是101/12/11以后
你可以主张该捐赠无效,不过这点搞起来很麻烦...
第二点.主张该公有地为既成道路:
既成道路的成立要件
大法官释字第四00号解释理由书认为有公用地役关系之
既成道路应要具备下列三要件:
1.首须为不特定之公众通行所必要,而非仅为通行之便利或省时。
2.于公众通行之初,土地所有权人并无阻止之情事。
3.须经历之年代久远而未曾中断
再依据台南市建筑管理自治条例第五条.第五款
建筑基地与都市计画道路间夹有具公用地役关系之现有巷道,
得以现有巷道之边界线作为建筑线,并纳入都市计画道路。
第三点.主张换个建筑师试试看......
第四点.主张仲介之过失
1、仲介本应详实调查卖方所提物件,况且交易金额如此庞大,
如买方确已明白阐述,欲承满买可供兴建房屋之建地。
仲介即有过失,负有民事责任。
2、此时仲介应尽速安排买卖双方协商,希望获致合理解决方案,
同时可减低彼此之损失。
3、如仲介并非过失,而系故意与卖方联合诈骗买方,则尚须负担其它刑事责任。
以上是小弟愚见,希望能够帮上一点小忙。
作者: SweetLee (人生如戲)   2015-06-19 13:37:00
应该不是最近捐的 那巷子已经走四十几年已上了第二点 都发局说可能认定现有巷道的机率很低可能下个礼拜我自己跑去都发局问看看原因第三点 仲介也是这样说 我再另外找建筑师询问看看第四点 可能要等没其他办法再来进行 毕竟有些事情还要他们帮忙
作者: lorance (站在世界的顶端)   2015-06-19 22:14:00
哇,真专业
作者: taoist9999 (键盘地政士)   2015-06-20 18:13:00
土地登记簿誊本就会有登记日期了,是不是这几年才捐的,看土地登记簿誊本就知道了。原PO的问题在于都自己来,你也起码请教一下专业人士。你只要很上道地付费咨询,这些专业人士会很乐意花时间好好跟你讨论的。
作者: SweetLee (人生如戲)   2015-06-21 01:58:00
楼上 可以教一下所谓的"专业人士"是哪些吗?我问仲介 仲介说这建筑师最专业可是建筑师现在要我自己去找都发局我也希望可以知道哪些人对这方面比较专业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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