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现况推论,员林镇公所应是受赠取得该土地...
取得原因就应该是早已认定该土地为既成道路,以供原地主捐地节税
你可以发文询问员林镇公所当初土地捐赠成因?
如公家机关都不帮你忙...只好自救的话
首先你可以有几个主张
第一点.依据彰化县员林镇受赠不动产作业要点
101 年 12 月 11 日员镇财字第 1010037427 号函
一、彰化县员林镇公所(以下简称本所)为接受不动产捐赠,依据彰
化县县有财产管理自治条例(以下称本自治条例)第 20 条订定
本作业要点。
二、.............
三、.................
四、捐赠不动产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予受赠:
(一)土地位于员林镇以外。
确认一下土地是什么时候捐赠给员林镇公所的,如果是101/12/11以后
你可以主张该捐赠无效,不过这点搞起来很麻烦...
第二点.主张该公有地为既成道路:
既成道路的成立要件
大法官释字第四00号解释理由书认为有公用地役关系之
既成道路应要具备下列三要件:
1.首须为不特定之公众通行所必要,而非仅为通行之便利或省时。
2.于公众通行之初,土地所有权人并无阻止之情事。
3.须经历之年代久远而未曾中断
再依据台南市建筑管理自治条例第五条.第五款
建筑基地与都市计画道路间夹有具公用地役关系之现有巷道,
得以现有巷道之边界线作为建筑线,并纳入都市计画道路。
第三点.主张换个建筑师试试看......
第四点.主张仲介之过失
1、仲介本应详实调查卖方所提物件,况且交易金额如此庞大,
如买方确已明白阐述,欲承满买可供兴建房屋之建地。
仲介即有过失,负有民事责任。
2、此时仲介应尽速安排买卖双方协商,希望获致合理解决方案,
同时可减低彼此之损失。
3、如仲介并非过失,而系故意与卖方联合诈骗买方,则尚须负担其它刑事责任。
以上是小弟愚见,希望能够帮上一点小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