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请益] 请问这是什么意思(有关违建)

楼主: gpo (gpo)   2015-04-06 14:02:46
各位好
前一阵子我曾经询问置底的内容,也获得一些朋友的建议,因为对朱立伦领军的新北市
政府公务员相当失望,甚至我们跟公务员讲说违建6年前就被检举至今都不拆除,你们真
是怠惰,故意威胁说要去监察院检举,对方没要没紧的说,可以去监察院网站检举
一副完全不在乎的态度,实在夸张。(内心OS:柯P也来治理新北市就好了><)
在这原本应该是政府该取缔的地方,请新北市政府协助上却已经没办法了的时候,我们向
8号顶楼屋主表示我们打算对他们提出刑事告诉,他们呛我们告不成,而且不用拆
原因有2
1.
因为他们已经请议员打通好关系,该议员就是本区有名的酒驾关说议员,
听说酒驾找他去讲就ok,之前还干谯过员警,基隆市前市长跟他比根本就太逊。
当然我们听听而已,议员哪有可能说得动地检署...不过对于这样的议员很不齿
但是他去年还是高票当选,悲哀阿。
2.
他们住8号,我们住6号,8号的人只有8号的住户才能提告,我们6号没资格提。
讲这么多,现在有2个问题想请教
1.我们跟顶楼住户是隔壁号,我们是6号,而2、4是对门,共用楼梯,6、8号是对门,
共用楼梯、但是基本上 2 4 6 8的屋顶都是相通的,请问2 4 6 8的屋顶是否由
2 4 6 8的全体住户所共有? 我是6号的人,可否对8号的窃占顶楼人士提告?
2.隔壁4号也有顶加,但是他门是自住,所以没有复杂的分子,另一方面没跟我们同楼梯,
也没对我们造成困扰。
我们没有要对4号提告的意思,但我们担心,若检察官来会勘,质疑我们同样是
窃占为何只告8不告4,我们可能会有点站不住脚,而且也不想害到4号的人,请问检察官
是否我们不告4楼他即使看到,也可以不追究呢?或者会因为我们的态度而有所质疑,
而连8号都不起诉了呢(8号盖大违建是明显的事实)
以上跟各位请教, 谢谢您关注
※ 引述《gpo》之铭言:
: 我父亲今年在新北市土城区新购入一个旧公寓,门牌号码是6号3楼与8号是对门,共用一个
: 楼梯,8号5楼的顶楼(也就是第6楼)是一个大违建。用水泥盖的,是5楼屋主盖的顶加出租
: 套房,套房房客人口复杂,来来去去。前一阵子还被警察攻坚抓人,原来我家顶楼变成了
: 毒品买卖的毒窟。
: 我们请他们改善,否则要检举他们违建,他们嚣张地说,他们是合法违建,但基本上就我
: 的认知,合法与违建这两名词应该不会兜再一起。我们向新北市市长信箱反映违建问题,
: 新北市拆除大队告知我们
: ~~~~~~~~~~~~~~~~~~~~~~~~~~~~~~~~~~~~~~~~~~~~~~~~~~~~~~~~~~~~~
: 亲爱的新北市民朋友您好:您陈情本市土城区xx路8号5楼顶涉及违章建筑一案,经查本
: 大队业以北县拆认字第096001234567号违章建筑认定通知书认定在案,并依“新北市违章
: 建筑拆除优先次序表”依序处理。本市因幅员辽阔且多属人口密集之区域,致辖内违章建
: 筑数量庞大,且鉴于有限之年度拆除预算及拆除人力,故每年仅可执行约等量之违建拆除
: 案,本大队将尽力分配拆除资源逐年降低违建数量,尽速依相关规定办理。感谢您特地来
: 信,如有其他需要改进之处,亦请您多多赐教,敬祝健康愉快。新北市政府违章建筑拆除
: 大队拆除二组廖oo(02)29544213 分机 322
: ~~~~~~~~~~~~~~~~~~~~~~~~~~~~~~~~~~~~~~~~~~~~~~~~~~~~~~~~~~~~
: 我一看不得了,96年就被认定是违建至今没有拆除,因此我立刻又回信问说96年就认定的
: 案子至今没有拆除会不会太夸张,公务员也太偷懒怠惰了吧。 新北市府又回我
: ~~~~~~~~~~~~~~~~~~~~~~~~~~~~~~~~~~~~~~~~~~~~~~~~~~~~~~~~~~~~~~~~~~~~~~~
: 亲爱的新北市民朋友你好:有关 台端陈情本市土城区xx路8号5楼顶涉及违章建筑及本大
: 队承办人员一事,说明如下:经查本市目前办理违章建筑拆除作业,系依“新北市违章建
: 筑拆除优先次序表”按序排拆,先向您说明。另依违章建筑处理办法第11-1条第3项规定
: “既存违章建筑之划分日期由当地主管机关视辖区实际情形分区公告之,并以一次为限”
: ,故本府于103年5月7日以北府工拆字第1033046751号公告“订定‘新北市既存违章建筑
: 之划分日期为民国98年6月25日’,并自即日起生效”。次依该法同条第1项规定,略以“
: 既存违章建筑影响公共安全者,当地主管建筑机关应订定拆除计画限期拆除;...”,故
: 本府目前依前揭既存违章建筑之划分日期,积极研拟违章建筑影响公共安全之拆除计画,
: 俾利后续依循办理。惟违章建筑影响公共安全之拆除计画尚未完成拟订前,违章建筑相关
: 排拆作业仍依“新北市违章建筑拆除优先次序表”按序办理。又有关您反应本大队承办人
: 员查处违建怠惰一事,经查本市违建数量众多,本大队承办同仁均依相关规定积极办理违
: 章建筑排拆事宜,尚无怠惰之情形。感谢 台端来信指教,本府各单位将竭诚为您服务。
:                      
: 新北市政府违章建筑拆除大队拆除二组林oo(02)29544213 分机 325
:
作者: pds1 (莫对恶人慈悲)   2015-04-06 14:07:00
顶楼为全体住户共有,可告窃占4楼若检方问,你们就回答大家同意他使用即可但要全体住户有共识怕警方吃案,可直接向地检署提出告发地检署会再发交给警方侦查不过,你们照片要都先拍好,最好能事先发个存证信函或律师函给对方,让对方主观上窃占的意图更被强化
作者: roors (轻熟男)   2015-04-06 14:22:00
你要不要先找好律师?
楼主: gpo (gpo)   2015-04-06 14:36:00
请问楼上找律师做啥,我表哥是律师,但我觉得我应该还应付得来
作者: GOGOPIG0126 (我用捉迷藏捉住你)   2015-04-06 14:38:00
你应付的来 还要三不五时在这PO文抱怨吗......
楼主: gpo (gpo)   2015-04-06 14:39:00
给pds1,房子都盖了好多年了,全部的人都知道,还需要强化犯意吗?
作者: pds1 (莫对恶人慈悲)   2015-04-06 14:40:00
你可以不要 但她厚脸皮的话会说你们大家默示同意
楼主: gpo (gpo)   2015-04-06 14:41:00
给GOGO不好意思我的抱怨影响你了,不过因为想请教大家,所以还是上来发问,若惹您不开心,跟您道歉,也请您忽略本文
作者: pds1 (莫对恶人慈悲)   2015-04-06 14:42:00
函的内容怎么写自然就是个技巧
楼主: gpo (gpo)   2015-04-06 14:43:00
给pds1,因为该户6年前曾被其他用户检举,有公文文号,所以应该可以做为并非大家同意的证明
作者: pds1 (莫对恶人慈悲)   2015-04-06 14:44:00
该用户是后来搬来的 还是最早的住户 这会是个问题
楼主: gpo (gpo)   2015-04-06 14:44:00
另为我们今年又检举是因为我们去年才购入目前这一间,等于我们是新住户,喔该户是原来的住户,而顶楼也是他门所盖这个都都可查他们也承认顶楼是他们盖的,并无否认,但到检察官那边就不知
作者: pds1 (莫对恶人慈悲)   2015-04-06 14:47:00
如果他说 他盖的时候 当时的住户都同意 这就有得争了你们向政府检举,政府有没有告知她说其他住户检举你们是违建这也会是个问题正常来说 政府只会告知被检举人你被检举 但不会告知是谁检举他如果推说我不知道谁检举我 怎知其他住户又不同意
楼主: gpo (gpo)   2015-04-06 14:51:00
您说得有道理,其实若该户在检察官或警方调查时愿意拆除我也OK接受,没有非要他受罚的意思,若即使是检警调查时他都不愿意拆除,那窃占犯意应该就很明显,所我想让他的窃占犯意在这边让检方调查就好,不知P大觉得如何?
作者: pds1 (莫对恶人慈悲)   2015-04-06 14:55:00
你的方式也可以 但是 我建议你自己可以做得到的自己先做不要一切寄望检方 你无法保证承办的人员想法一定跟你都一样他也可以说 好啊 那我就不继续使用阿 但我没钱拆留给政府拆 厚脸皮的人很多啦
楼主: gpo (gpo)   2015-04-06 14:57:00
因为我想如果我们提告,对方不拆公用地上的违建,即使检方都出来调查都还是不拆,检方即使调查后发现他不拆,还是窃占
作者: pds1 (莫对恶人慈悲)   2015-04-06 14:58:00
你应该是要让对方接到传票跟去开庭后 就心生畏惧 觉得有把柄落在司法机关的手上 让他自己乖乖拆
楼主: gpo (gpo)   2015-04-06 14:58:00
罪都不成立的话....我们就...心死了...哀
作者: pds1 (莫对恶人慈悲)   2015-04-06 14:59:00
你们自己要尽量提供证据给检方咬死对方司法机关不是每个人都勇于任事的
作者: shoshobe   2015-04-06 15:08:00
你有没有去问过律师啊 通常这种要告民事比较好
楼主: gpo (gpo)   2015-04-06 15:35:00
以刑逼民是我的诉讼策略,不知楼上觉得如何?而且日后附带民事我会提,这样可以免裁判费不是吗?
作者: pds1 (莫对恶人慈悲)   2015-04-06 15:47:00
你这个是要除去侵害 可能不行附带民事诉讼应该是限于损害赔偿的案件
楼主: gpo (gpo)   2015-04-06 15:59:00
原来如此不过我为了省裁判费我还是会提,被驳回我再另外告就好
作者: shoshobe   2015-04-06 16:29:00
...建议你先问一下民事裁判费大概是多少另外胜诉就叫对方出裁判费和拆除费就好啦...
楼主: gpo (gpo)   2015-04-06 20:43:00
谢谢楼上提醒,希望我告他刑事他就能自己拆了..><
作者: q135q135 (打工仔)   2015-04-07 00:49:00
看到pds1的推文 心情顿时感到开朗不少
作者: pds1 (莫对恶人慈悲)   2015-04-07 00:49:00
请楼上大律师发表高见。
作者: q135q135 (打工仔)   2015-04-07 01:10:00
板上有你的高见就够了啊 不需要小弟的浅见~
作者: pds1 (莫对恶人慈悲)   2015-04-07 01:33:00
你大律师也 不要这么谦虚 我的看法只能取悦大律师您恭请大律师惠赐高见以拯救苍生于水火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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