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姓男子与刘姓女友热恋期间,购买房屋登记在刘女名下,后来感情生变,高要求将所有
权移转到他名下遭拒而兴讼;新北地院审酌从接触房仲、缴房贷、管理、出租全是由高经
手处理,认定属“借名登记”,判决高是房屋真正所有权人,房屋应移转登记。
律师黄仕翰指出,“借名登记”适用民法委任契约相关规定,但为避免衍生纠纷,双方最
好事先签立契约、承诺书,并经公证。
经商的高姓男子与刘姓女护士前年交往陷入热恋,双方均有结婚意愿,高因此积极与房仲
洽询购屋;为让刘女安心,他将房子登记在刘女名下。
之后高按月将房贷转帐到刘女帐户,让银行扣款;另外高因工作必须往返大陆,他将房屋
钥匙交给住在附近的钟姓友人,请钟帮忙出租与收租,并汇款请钟为房客购买电视、冷气
、粉刷油漆等。
分手后高要求还屋;刘女不理,还向银行办理信用贷款,因未按时缴款,导致房屋遭查封
。高为避免房屋被法拍,代为偿还部分贷款。
高寄出存证信函终止借名登记关系,刘女仍不理睬,高便提告主张他才是房屋真正所有权
人,刘女财务状况不佳,根本买不起房子;刘女则辩称房屋是双方过去为了结婚而购买,
房贷是她透过帐户按时缴纳,没有借名登记。
法官传唤交易房屋时的房仲、协助出租的钟姓男子,以及参考高提出的存摺影本、转帐资
料等,并调取刘姓女子的近三年财务资料,认定高是房屋所有权人。
http://udn.com/NEWS/SOCIETY/SOC6/9040290.shtml
心得:
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