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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时报【记者张国仁╱台北报导】
新北市林曦购置3千万元豪宅,3个月转手赚1,100万元,虽名下仅一户房产,但却在签约
出售后才办竣户籍登记,法院判仍须课征614万元奢侈税,林女大呼不公平;本件仍可上
诉最高行政法院。
民国101年4月间,林曦与某甲共同出资3,168万元,购买新北市某处住宅,3个月后,俩人
立约将此一房产售予某甲,销售总价为4,096万元。
奇怪的是,同年8月间,某甲先将该房产所有权利范围2分之1,赠与林曦,9月间完成所有
权登记,然后在10月4日,林曦再将该房产的权利范围全部移转登记给某甲。不过,林曦
则在9月间,向北区国税局办理奢侈税申报及缴清应纳税款614万元。
不料,同年10月18日,林曦却以该房地交易适用奢侈税条例第5条第1款规定,不属于奢侈
税条例规定的特种货物为由,向国税局申请退还已纳的税款614万元。但国税局不准,林
曦于是循序打起官司。
林曦提告指出,某甲赠与该房产的一半给她后,该宅就是她单独所有,而她名下仅有此一
房产。符合奢侈税有关“所有权人与其配偶及未成年直系亲属仅有一户房屋及其坐落基地
”得免课奢侈税的要件。
不过,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认为,林曦与某甲既将俩人持有1年以内的房地,出售给某甲,
并与某甲签订买卖契约,而且立约当时林曦与某甲也未办竣户籍登记,就已符合奢侈税条
例应课税的构成要件。林曦虽在事后办理户籍登记,并不影响应纳奢侈税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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玩得赢政府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