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卓永富:分建合售追税 恐助涨房价
2014/08/03
【经济日报╱记者林政锋采访整理】
房地产市场行之有年的“合建分售”制度,最近受到严格挑战。由于国税局变更解释角度
,将建筑业“分建合售”案列为查税重点,并追溯到五年前,此举将造成建商成本大增,
势必转嫁到购屋者身上,中长期来看,反而助涨房价上扬的力道,而且建筑业者对政策的
变化也感到无助,普遍失去信心,认为有违政府信赖保护原则,国税局应有更合理的解决
方案。
所谓的“合建分售”,如字面显示,就是地主与建商合作,其中地主出售土地,建商负责
出售房屋,双方有合伙性质。
因为每一户房屋的售价都是“土地”与“房子”的结合,换言之,房屋所在土地的出卖人
皆为地主,房屋出卖人皆为建商,消费者购屋后,需跟地主签订土地预定买卖契约书;与
建商则签订房屋预定买卖契约书,土地与房屋的卖方不同。
所得税法规定个人及营利事业出售土地免纳所得税,也就是合建分售的地主,依法免纳所
得税已经行之有年并成惯性,如今财政部一纸公文就突然改依实质课税原则,认定合建地
主为营利事业需课营利所得,对建设公司的冲击很大。
税捐稽征法第12条之1规定,涉及租税事项的法律,其解释应本于租税法律精神,依立法
目的衡量经济上意义与实质课税公平原则进行。所以对合建分售的地主认定是营利事业而
课征营利所得,似乎不符合上述税捐稽征法12条的精神。
我国课税是以租税法定主义为原则,实质课税为例外,有关实质课税也应该合租税法律精
神并兼顾课税公平原则。台湾土地税规定课征土地增值税后免纳所得税,如果合建分售地
主在缴纳土地征值税之后,再课以营利所得,则是直接挑战所得税法规定土地免纳所得税
的立法精神。
尤其,财政部102年12月编制的所得税法令汇编中,明载“个人提供土地建屋出售应办营
业登记,其出售土地之所得不列入事业之盈余”,这条规定现在还有效,若突然对合建分
售地主课征营利所得,则不仅令人费解,而纳税人又该如何遵循依法纳税?
还有一项矛盾,国税局以事涉经常性行为,就按“个人”亦可构成独资的营利事业组织,
但财政部的解释函明白点出,“个人提供土地以合建分售方式与建设公司合建者,该个人
如果仅出售土地,应免办理营业登记,这两者已经冲突。
总而言之,国税局对建设公司合建分售的地主课征个人综合所得税,对业界冲击甚大,合
建分售依法有据并且行之有年,这回国税局大规模查案,以行政命令采实质课税原则,认
定合建分售地主为营利事业,加重人民纳税义务,是否有违法之虞,值得讨论。
据了解,已经有建商因不满而决定退出市场,所属数十名员工全部都遭到资遗,国内房地
产市场的投资环境有恶化现象,政府应正视问题的严重性。
(本文作者是大高雄不动产开发公会理事长卓永富)
3.心得或感想:
现实是房价依旧不动如山 甚至部分地区有微涨的迹象
政府为平息民怨 会再制订各项不动产税收政策
(但房价也不会让他掉 不用担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