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心得] 关于帅过头

楼主: playhome (重生)   2014-07-31 23:29:51
※ 引述《maybecry (没比)》之铭言:
: 如果帅过头真的只是单纯的投资客,我想我也不会发这篇文章,有鉴于帅大招募投资人,
: 请大家在投资前google一下:帅过头 恐吓
: 帅大,之前有报导指出:你的投资人质疑帐目不清想要查帐,你却恐吓他,我要你的钱,也要
: 你的脚,之前你在八卦板发文,还有网友在推文中附上你恐吓投资人录音档的连结,你不说
: 明吗?
: 投资本就是盈亏自负,从来没有哪一项投资是稳赚不赔的.
台湾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决       100年度易字第1657号 公 诉 人 台湾台北地方法院检察署检察官 被   告 黄家进 上列被告因恐吓案件,经检察官提起公诉(100年度侦字第8936 号),本院判决如下: 主 文 黄家进无罪。 理 由 一、公诉意旨略以:被告黄家进为安坑不动产经纪有限公司(设 新北市○○区○○路2段10号,以下简称安坑不动产公司) 负责人,前因退股事宜与告诉人即股东李世杰心生嫌隙,竟 基于恐吓之犯意,于民国100年1月4日上午11时许,在安坑 不动产公司内,向股东黄恺表示“我看到他(指告诉人)只
想砍他”、“我见到他就砍了他”等语,致告诉人心生畏惧 ,因认被告涉有刑法第305条恐吓罪嫌。 二、按犯罪事实应依证据认定之,无证据不得认定犯罪事实;不 能证明被告犯罪者,应谕知无罪之判决,刑事诉讼法第154 条第2项、第301条第1项分别定有明文。又认定不利于被告 之事实,须依积极证据,苟积极证据不足为不利于被告事实 之认定时,即应为有利于被告之认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证 据;事实之认定,应凭证据,如未能发现相当证据,或证据 不足以证明,自不能以推测或拟制之方法,以为裁判之基础
,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816号、40年台上字第86号判例可资 参照。次按刑事诉讼法第161条已于91年2月8日修正公布, 修正后同条第1项规定:检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实,应负举证 责任,并指出证明之方法。因此,检察官对于起诉之犯罪事 实,应负提出证据及说服之实质举证责任。倘其所提出之证 据,不足为被告有罪之积极证明,或其阐明之证明方法,无 从说服法官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证,基于无罪推定之原则, 自应为被告无罪判决之谕知,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128号 判例意旨足参。再按刑法第305条之恐吓罪,所称以加害生
命、身体、自由、名誉、财产之事,恐吓他人者,系指以使 人生畏怖心为目的,而通知将加恶害之旨于被害人而言。若 仅在外扬言加害,并未对于被害人为恶害之通知,尚难构成 本罪,亦有最高法院52年台上字第751号判例意旨可凭。 三、公诉人认被告涉有前开犯行,无非以告诉人即证人李世杰于 警询之指诉及侦讯时证述、证人黄恺于警询及侦讯之证述、 被告与黄恺间对话录音光盘及译文为其论据。讯据被告黄家 进固坦承有在上开时地向证人黄恺表示:“我看到他(指告 诉人)只想砍他”、“我见到他就砍了他”等语,惟坚决否
认有何恐吓犯行,辩称:伊与告诉人李世杰、证人黄恺等因 股东退股事宜,之前已发生多次纠纷,渠等常到安坑不动产 公司要求退股金,造成伊困扰,伊当天讲话虽比较难听,但 此系伊的习惯用语,只是气话,且并未要证人黄恺传达予告 诉人,伊实无恐吓之故意,且告诉人事发后仍常单独到安坑 不动产公司找伊,可见告诉人并未心生畏惧等语。 四、经查: (一)被告所辩之事实,业据证人黄恺于本院审理中证称:100 年1月4日当天渠找被告谈债务问题,担心被告没有履行承 诺,故全程录音。渠之前在被告开设的安坑不动产公司有
入股新台币(下同)100万元,被告最初承诺渠可以随时 退股。被告当时表示没钱可退还,但被告房屋仲介之买卖 都有利润,亦即被告跟其他网友承购有获得利润,故渠认 为被告应该有钱。之所以提到告诉人李世杰,系因被告表 示告诉人把网友的资料都带走,告诉人不仅是股东,也帮 忙处理网友的事情,被告说因为告诉人带走资料,故无法 拿回利润,如果再拿不到,就会用那些手段讨回来,才说 :“我(指被告)看到他(指告诉人)只想砍他”、“我 见到他就砍了他”、“找兄弟砍他手脚”(台语)等语; 经检察官讯问为何告诉人会知悉被告上开言语时,证人黄
恺则证称:因告诉人本来是股东,大家都认识,私底下也 很熟,故渠有告知告诉人这件事情。渠当天回去就打电话 跟告诉人说渠有去找被告理论,并告知被告说的可怕言论 ,渠有叫告诉人自己要当心,也把录音内容放给告诉人听 等语(见本院卷一第24页背面、第25页)。嗣本院再讯问 证人黄恺有关被告是否要求证人将上开恐吓言语转达予告 诉人知悉乙节,证人黄恺则证称:没有,渠与被告结束对 话离开安坑不动产公司后,渠先打电话给告诉人,告知被 告有讲刚刚那些话,纯粹是因为渠关心告诉人,才主动告
知,并不是被告要渠去转达等语明确(见本院卷二第22页 )。 (二)再查,证人黄恺提供渠与被告间对话之两份录音档,其中 00000000_AM11.mp3档案之内容为:“ 黄恺:假如你… 被告:阿伦,那个谁,他们,他们现在的问题在这里,他 跟我成交的那10几件,包括永和区○○○道你有没 有看过? 黄恺:我听过,没看过。 被告:那两件都完蛋了。 黄恺:你是说哪里?造镇? 被告:一个新店造镇跟一个那个…那个…安居,安居我大 概是…(听不清楚)那安居我昨天成交大概是22万 。 黄恺:嗯嗯,那很好啊。 被告:那又不是我的啦!
黄恺:什么意思?喔,他不会给你喔? 被告:不是,他连维修也没有,什么也没有,统统都没有 ,新店造镇他也拿回去,他买两间,2之5,所以说 那个…假设说…呃…假设说…阿杰不知道他的伤害 多大的话,因为他经手,当时…现在都叫小简经手 ,以前都叫他经手,他经手的全部… 黄恺:全部什么? 被告:全部跑,没有一个留下来。 黄恺:当时少签的那些没有请他们再补签1份吗? 被告:因为都跑了,都是阿杰还有手上权状没给我,像美 丽新世界、立荣航空买的,阿杰没有半毛钱,但是 他签的,权状在他那边。 黄恺:在阿杰那边? 被告:对。
黄恺:你跟阿杰拿啊? 被告:我看到他只想砍他,因为你整个(台语)都带走, 我很简单啦… 黄恺:他没有那个意思啦! 被告:四、五、六的时候…,不是有没有那个意思啦,我 见到他就砍了他,他大概也不会在乎,我也不在乎 那个权状,我去申请就有了啊! 黄恺:黄大哥,你跟阿杰交情也蛮深的啊,你知道他本性 是善良的好不好。 被告:他做的事情不是善良的,以四到…四到六月的时候 对我来讲是空白的,全部都跑了。” 另00000000_AM1125.mp3档案之内容则为:“ 黄恺:黄大哥,我这样讲啦,除了我以外,之前那些股东 … 被告:全部跑光。
黄恺:跑光,而且每个房子都买很多间嘛。 被告:我要拿到他们的啊,我要拿到他们的啊! 黄恺:这都不是问题嘛,因为他们基本上,跟你都有合约 的啊。 被告:没那么容易啦,他们现在山上的122号的,122巷, 122号的7楼跟130号7楼他们在卖,也没叫过我,他 们那个… 黄恺:卖出去之后你可以找他们啊。 被告:你想想看我开这一个店,你看他要给店卖,他也不 给店卖啊! 黄恺:那是给不给店卖是他们的抉择,但是有获利… 被告:那是他们的抉择,大家有一个默契就是房子卖的时 候当然是这个店卖,当然是我卖。我跟人家合作10
年来,我叫你买的时候买进来,卖出去全部这边卖 。 黄恺:对,但是你签三七分那张上面没有注明这件事情吗 ? 被告:从来没有发生过这个,那就很简单嘛,大家…我的 意思跟他们谈,就大家走着瞧。 黄恺:那,你今天… 被告:换句话说,他卖也不需要我允许,他可以卖一百可 以卖两百,以前不是这样的,到最后就是这样子, 就是要钻法律漏洞的话,兄弟事兄弟办(台语)。 黄恺:他们一定是要卖高的啊,哪有可能可以卖两百的卖 一百。 被告:我简单跟你讲一句话啦,房子卖掉我如果还有欠钱 的话就叫兄弟来啦!我本来就是开台球间出来的,
就是兄弟拿枪来要跟你拿钱的啦,这种事情我看太 多了啦! 黄恺:没有啦!黄大哥,你拨个电话… 被告:我没有骗你啦,这个事情就是大家乔下去,我跟他 见面就是砍了,你绝对不敢靠过去。 黄恺:这样子你也… 被告:没有了啦!没有好结论了啦! 黄恺:这样对你自己也是有风险啊。 被告:没有,我没有风险,我叫人带出去砍一砍,跟我什 么关系? 黄恺:要是人人都这样搞,那这社会怎么运作? 被告:这社会本来就有黑道的社会啊。 黄恺:是啦!但是我们还是要走…先看可不可以正常的。 被告:不用啦!我跟你讲,我把他砍下去,他钱就给我了
,我不跟他说钱啦,我去他家见面就砍下去,就有 钱了,两只脚把他砍下去就好了,这样就有钱来了 ,我要砍你的头还要你的钱,不用讲到那边了,这 里我就是要这样啦,但是你的这条比较难处理。 (档案结束)”。 上开对话内容经本院当庭勘验属实(见本院卷一第22至24 页背面审理笔录)。由此内容可知,被告与证人黄恺讨论 债务问题时,虽有称:“我见到他就砍了他”、“我跟他 见面就是砍了”、“我叫人带出去砍一砍”、“我把他砍 下去,他钱就给我了,我不跟他说钱啦,我去他家见面就 砍下去,就有钱了,两只脚把他砍下去就好了”等语,然
并无只字词组提及其有意将上开施加恶害之意旨通知与告 诉人知悉,被告所为至多仅在外扬言加害,要无对告诉人 为恶害之通知。而证人黄恺系因商讨债务目的,自行将渠 与被告间对话录音,且事后系依自己意志,将被告前开所 言转达告诉人知悉,并播放录音内容,并非被告要求证人 黄恺代为转告等情,亦据证人黄恺证述綦详,已如前述, 而本件证人与告诉人仅系朋友关系,亦难以此迳认被告可 预测证人会将其上开言词转告告诉人知悉,被告亦应无恐 吓告诉人之不确定故意。基此,被告上开言词应系一时气
愤,而为之情绪性言语,并非基于恐吓之故意为之,实与 恐吓罪之构成要件有间,尚难以该罪相绳。 五、综上所述,公诉人所提证据不足为被告涉犯刑法第305条恐 吓罪嫌之积极证明,所指出证明之方法,亦无从使本院形成 被告有罪之确信,此外,复查无其他积极证据足证被告确有 公诉人所指犯行,不能证明被告犯罪,自应为被告无罪判决 之谕知。 据上论断,应依刑事诉讼法第284条之1、第301条第1项前段,判 决如主文。 本案经检察官郑堤升到庭执行职务 中 华 民 国 100 年 11 月 23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孙正华 以上正本证明与原本无异。
如不服本判决应于收受送达后10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书状,并应 叙述具体理由;其未叙述上诉理由者,应于上诉期间届满后20日 内向本院补提理由书(均须按他造当事人之人数附缮本)“切勿 迳送上级法院”。告诉人或被害人如对于本判决不服者,应具备 理由请求检察官上诉,其上诉期间之计算系以检察官收受判决正 本之日期为准。 书记官 高菁菁 中 华 民 国 100 年 11 月 23 日
作者: cpz (我是闪亮亮的钻石)   2014-07-31 23:30:00
END
楼主: playhome (重生)   2014-07-31 23:30:00
手机难排版,有兴趣的自己找来看
作者: zhi5566 (协志 5566 最棒)   2014-07-31 23:31:00
垦求专业的两行总结
作者: amaisar (阿!麦煞)   2014-07-31 23:33:00
好像有点猛
作者: menan (menan)   2014-07-31 23:36:00
总结就是主文啊,无罪
楼主: playhome (重生)   2014-07-31 23:36:00
主问:黄家进无罪文
作者: maybecry (没比)   2014-07-31 23:55:00
看完内文,这样都无罪,乡民你可以再想ㄧ想
作者: hitsay (国小生)   2014-08-01 00:46:00
要想什么。判决就代表一切吗?倘若如此、那为何一大堆人还高喊“阿扁无罪”我本人目前还被以无中生有就之事件提告。就是不敢信任法院。所以还是花钱请律师比较安心。台湾司法能信。狗屎都能吃
作者: dianna72 (god bless Taiwan )   2014-08-01 01:35:00
两边都有错 但被告确实放话要砍对方
作者: binshin (高级工读生)   2014-08-01 08:42:00
这件已经无罪确定了(二审:100年度上易字第2978号)
作者: maybecry (没比)   2014-08-01 20:21:00
酒驾 要血液中的酒精浓度超过ㄧ定标准才有罚则 如果ㄧ个人喝酒 但是没有超过酒精浓度他开车 没有罚则 但有没有酒驾?
作者: qwewq123 (wahaha)   2014-08-02 21:17:00
很弱的比喻那喝一口麻油鸡汤再开车就有罪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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