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www.chinatimes.com/newspapers/20140729000135-260205
处分法拍屋未报税 补罚628万
2014年07月29日 04:10
记者张国仁/台北报导
台北市李姓妇人经由法院拍卖取得不动产,未列报财产交易所得,遭税官查获补税419万
元且罚锾209万元,被法院判决败诉确定;民众取自法拍的不动产交易,宜特别注意是否
应依税法规定课税,以免得不偿失。
最高行政法院判决指出,个人向资产管理公司或银行购入债权,于强制执行期间,以债权
抵缴方式取得抵押物,和取得抵押物后再将它出售,属于二阶段不同的财产交易,二阶段
产生财产交易所得,本应分别在取得及处分抵押物年度,依所得税法规定课征综合所得税
。
李妇申报民国98年度综合所得税,未列报处分债权损益的财产交易所得1,245万元,经财
政部赋税署查获,通报台北国税局核定,归户核定综合所得总额1,260万元,补征税额419
万元,并按所漏税额419万元处0.5倍罚锾209万元。李妇不服,遂循序打起行政官司。
法院说,李妇在96年10月间以1,810万元向兆丰公司购入债权,担保该债权所抵押的不动
产,后经南投地方法院在98年9月间拍卖,由李妇以3,100万元承买,并以取自兆丰公司对
于债务人的抵押债权抵缴拍卖价金。
李妇曾经在98年9月间法院强制执行程序中,与高姓妇人就该不动产预先签订买卖契约,
约定由高女以1,850万元购买;可是,一直到99年10月间,赋税署对于本件不良债权交易
进行调查日止,李、高两女并未完成该项契约交易。
法院因此认定,李妇以处分债权换取3,100万元价值的抵押物所有权,自属财产交易行为
而有财产交易所得,她的利得已于98年间收付实现,就应依法申报缴纳当年度的所得税。
法院说,李妇既未能于取得债权抵押物后,依她与高女签订契约书约定的交易价格完成买
卖,因此依财政部96年7月16日函释规定,以法院拍定价额为李妇处分债权收入,减除购
入债权成本及相关费用核计课税。同时,李妇因未列报财产交易所得而有过失,违章事证
明确,除予补税并依法处以罚锾,为合法处分。
3.心得或感想:
不动产交易利得1,245万 未依法申报缴纳
连补带罚628万 约课近50%的税率
比近期修改后的45%最高综所税率还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