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状:
我名下登记只有一间透天A,自住,买了将近一年。
我太太在外县市因继承过去就持分一栋B透天1/3(只持有7.26坪
,该房子只有一楼有登记,二三楼后来加盖没有登记),另外也继承一点点土地与田
除此之外我配偶没有其他的房子了。
我与配偶户籍都在我这间A透天,也确实自住在里面,但预计过一阵子要卖。
为了避免被课奢侈税
首先要将我太太持分B透天1/3的部份赠与给我太太的妹妹。
原本我太太要赠与给她妹妹的部份包含B透天房屋与该房屋的土地,
但因为当初透天的起造人(我的岳父母)都过世了,相关资料找不到
到国税局与地政事务所都无法确定该房屋座落在哪一笔地号的建地上
如果我太太只赠与房屋部分,而不去赠与该房屋的土地部分
问题一:
这样一来是不是只有契税与赠与税(赠与税为0)的部份,
免缴土地增值税????
问题二:
若这样做当我卖透天A的时候会不会被课奢侈税呢????
在此感谢大家帮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