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 个人以买卖法拍屋为业 需课营业税

楼主: fytnship (<( ̄︶ ̄)>)   2014-07-06 16:10:16
1.来源连结:
http://udn.com/NEWS/BREAKINGNEWS/BREAKINGNEWS6/8781317.shtml
2.内容:
个人以买卖法拍屋为业 需课营业税
【联合报╱记者沈婉玉╱即时报导】
2014.07.03 04:24 pm
南区国税局表示,将自103年8月1日起进行102年度营业税查核,本次锁定,“以买卖房屋
或法拍屋为业的个人”。
南区国税局指出,个人以营利为目的,购买房屋或标购法拍屋再销售获利,若符合设有固
定营业场所、具备营业牌号、有雇用员工协助处理房屋销售事宜及其他经查核足以构成以
营利为目的的营业人等条件之一,依照财政部规定,自97年1月1日起应依法课征营业税。
南区国税局解释,“营业场所”包括有形与无形的形式,例如设置网站或加入拍卖网站等
,都算是营业场所。“营业牌号”简单来说就是有招牌,即使没有正式办理营业登记,有
招牌就可认定是以营利为目的的行为。
基于爱心办税与落实辅导代替查核的原则,即日起至7月31日为辅导期,南区国税局将并
103年8月1日起进行查核。在未经检举及未经稽征机关或财政部指定的调查人员进行调查
前,如自行检视依法自动补报补缴所漏税款,可免罚。
3.心得或感想:
偶然得知的消息 上网搜寻一下真的有
只有南区国税局吗? 似乎是全台?
http://www.ntbsa.gov.tw/etwmain/front/ETW118W/CON/1251/6756856640542448581
自103年8月1日起即将进行102年度个人以营利为目的购买房屋或标购法拍屋再予销售之查
核作业
越来越多民众以房屋买卖为投资工具,财政部南区国税局嘉义市分局特别提醒纳税义务人
,如从事经常性买进、卖出房地产以赚取差价者,即属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规范之
销售行为,应办理营业登记课征营业税。
为杜绝个人取巧逃漏税捐,以维护租税公平,该分局将循往例自103年8月1日起,开始进
行102年度个人以营利为目的购买房屋或标购法拍屋再予销售之查核作业。
该分局进一步表示,为落实以辅导代替查核,将自即日起至103年7月31日止进行辅导,辅
导期间内已依规定自动补办理营业登记及自动补报补缴税款,除经人提供具体事证进行检
举或已进行调查者外,可免予处罚。该分局呼吁,务请把握时效,以免受罚。
新闻稿联络人: 本分局销售税课蔡课长
联络电话:(05)2282233转300
更新日期:2014/07/03
作者: apson (apson)   2014-07-06 18:06:00
法拍屋的肉很少了
楼主: fytnship (<( ̄︶ ̄)>)   2014-07-06 20:04:00
南区国税局的文说不只法拍屋 房屋买卖也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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