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
因为对于特销税条例上所说的 "仅有一屋"的解释感觉很笼统,故想请教一个案例
A君手上先有多笔继承来的"非都市用地"之农地(溜地、水利用地..),但仅有1/30的持份
且上述农地已有人工搭建之铁皮屋
尔后再以自有资金购买自用住宅一户且有将户籍迁入且无出租行为,仅单纯自住
请问若在两年内出售上述自用住宅,是否合乎5-1条的"仅持有一屋"免课条款??
不知 "非都市用地上的铁皮屋" 也会被税务单位当作房屋持有数的统计加总吗 ?
我想到的情境分析如下
(1) 先将上述早先继承来的农地赠与出去,再卖自用住宅, 这样有用吗?
(2) 无法避免,只好乖乖放两年?
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