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问题] 土地法104条

楼主: lc301 (8d 8d 咖咖)   2014-02-26 17:19:41
※ 引述《sonjack (好冷)》之铭言:
: 土地法104条有所谓的地上权人和承租人具有优先购买权
: 想问说如果地主自己偷卖且转移登记,会碰到优先权人怎样的求偿呢?
: 我刚听到的案例是降
: 甲地主有A地和B地,甲将A地租给乙
: 在承租其间,甲将A地和B地合并成C地( C = A+B ),并将C地卖给丙
: 所以甲主张乙没有优先权,并没问过乙就卖C给丙
: 这题要怎么解呢???
乙可以主张第土地法104条第1项优先承购权并且同法第二项有物权优先效力。
土地所有人甲不得以其AB两土地合并为C土地为新生权利而对抗乙。
理由:
房屋出卖时 基地所有权人有依同样条件优先购买之权 土地法第104条第1项有此明文
另外 同法第2项规定"不对抗优先购买权人" 于此 历年来司法实务判例均认为有物权效力
又 民法第762条规定:
同一物之所有权及其他物权 归属于一人者 其他物权因混同而消灭
但其他物权之存续 于所有人或第三人有法律上之利益者 不在此限。
是以 我国民法采一物一权主义 而关于不动产物权 以土地登记规则下为权利的发生 丧失
变更 并以此区别一物一权 故土地所有人分别将两笔土地 合并登记为一笔土地
与此情形 发生了权利的变动 变成一笔土地 惟权利变动前 该先前所有权土地上
对于第三人有法律上利益者 因民法第762条规定 而不因此受影响
因此 乙先前在该土地拥有债之关系下承租权利并受土地法104条优先购买权保障
从而 土地所有人甲不得以其AB两土地合并为C土地为新生权利而对抗乙
再者 补充说明 土地所有人甲利用迂回方式躲避土地法104条
显有违反民法第148条第2项诚实信用原则
作者: binshin (高级工读生)   2014-02-26 17:3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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