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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年憾事仍算凶宅 判卖方退钱
中国时报 廖素慧/嘉市报导 2013年10月22日 04:09
陈姓买方花百万元买一间公寓房子,向邻居打听才知曾有侨生坠楼身亡,但卖方称跳楼者
死于大楼公共空间,又是陈年往事,笔录等相关资料无法取得,不算凶宅,法官传唤邻人
指述历历,认定是凶宅,判还钱。
陈姓买主今年3月间经由房仲业者向李姓卖方购入嘉义市小雅路一间大楼公寓,售价132万
元,买卖契约里“本建筑改良物于卖方持有期间是否曾发生凶杀或自杀致死之情事”栏目
勾选“否”,陈于签约当天付100万,但后来听邻居及大楼管理员说起其房屋曾有人跳楼
自杀,认为李欺骗隐瞒,要求退钱。
李表示,该房子长期出租,他住高雄,从未接获通知有人在屋内凶杀或自杀死亡,且跳楼
自杀者陈尸于大楼共有空间,又发生于16年前的坠楼事件,原因、过程、坠落何处已无笔
录、保险等资料可考,不该认定凶宅。
黄姓邻人证称,86年一名念农专的侨生从9楼的该房屋阳台坠楼身亡。沈姓房仲业者称,
之前有老师下订5万后获知曾有人跳楼,随即退订,李却否认,但邻人均证实住户还集体
捐款5万元协助死者的后事。
法官审理,曾发生凶杀或自杀致死的房子不能认定永远属于凶宅,此案虽发生年代久远,
但事发经过仍在邻里间流传议论,众人的记忆依然鲜明,客观上属凶宅,判李退还百万元
价金。
3.心得或感想:
凶宅也有时效性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