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finley1121 (大头王一号)》之铭言:
进度更新...
首先感谢来信协助的各位板友 真的非常谢谢你们的热心
今日已接到 客法部专员的电话
一方面 了解一下我们这边的想法跟要求
二方面 也表达前屋主的意思 : 愿意负担所有的修缮费用
说实话 小弟很难接受....
试问各位 有谁愿意花一千多万买一户会漏水的房子 (即便现在要修缮)
这段期间 无法入住的损失 这几个月的房贷 处理过程产生的费用..等
这些要我自己吞下去吗?
客法部专员说:
我们处理过很多类似案件 一般法官判这个都很保守 您不见得会赢
而且也要衡量 前屋主的经济能力是否可以负担
我觉得很可笑...
屋况报告书上
本标的物现况是否有渗漏水或璧癌之情形 否
本标的物委托前六个月是否曾修缮渗漏水或璧癌之情形 否
难道这些都是勾假的? 双方还在推来推去
签约前双方也再三确认过 现况无渗漏水或璧癌之情形
难道这不算恶意隐瞒之行为
可惜 该法务人员只字不提
一付就是 他是来调解的 这件事跟他们没什么关系
我想可能双方认知差异还是过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