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aulko ()》之铭言:
: 家里有一户房子想卖掉,
: 不过由于受到奢侈税的限制, 需要到年底才能交易.
: 如果现在下委托给房仲, 且也已找到买方, 但目前的合约写的是:
: "买卖双方约定年底(某日)就贷款及其他事项协商后签订买卖契约",
: 想请问各位前辈, 这样的合约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
: 年底的约定交易日前, 是否有可能让买方找理由无偿取消此笔交易 ?
: 另外, 透过这样的约定交易, 是否确实可避开奢侈税呢 ?
: 先谢谢大家的回复 ~
根据大家的建议查了一下
"特种货物及劳务税(简称特种销售税)条例专区" 的
"八、特种销售税答客问-不动产(房屋、土地)篇",
(
)
相关条文只有一条,
"83.“销售契约”是指公契?还是私契?
答:销售契约是指买卖双方合意一致签订之契约。"
我家的情况, 目前只是书面约定 "年底签买卖契约",
不是 "已经签好" 买卖契约, 是否表示:
1. 合约本身有效
2. 可能会被认定需缴奢侈税 ?
不过, 这样对于仲介与买方是否完全无风险与罚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