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问题] 请问约定交易的法律效力

楼主: aulko   2013-09-21 11:53:29
※ 引述《aulko ()》之铭言:
: 家里有一户房子想卖掉,
: 不过由于受到奢侈税的限制, 需要到年底才能交易.
: 如果现在下委托给房仲, 且也已找到买方, 但目前的合约写的是:
: "买卖双方约定年底(某日)就贷款及其他事项协商后签订买卖契约",
: 想请问各位前辈, 这样的合约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
: 年底的约定交易日前, 是否有可能让买方找理由无偿取消此笔交易 ?
: 另外, 透过这样的约定交易, 是否确实可避开奢侈税呢 ?
: 先谢谢大家的回复 ~
根据大家的建议查了一下
"特种货物及劳务税(简称特种销售税)条例专区" 的
"八、特种销售税答客问-不动产(房屋、土地)篇",
(
)
相关条文只有一条,
"83.“销售契约”是指公契?还是私契?
答:销售契约是指买卖双方合意一致签订之契约。"
我家的情况, 目前只是书面约定 "年底签买卖契约",
不是 "已经签好" 买卖契约, 是否表示:
1. 合约本身有效
2. 可能会被认定需缴奢侈税 ?
不过, 这样对于仲介与买方是否完全无风险与罚则 ?
作者: veru (ccc)   2013-09-21 12:19:00
仲介当然没风险,只要促成成交,有人反悔都可以拿服务费
作者: veru (ccc)   2013-09-21 12:20:00
买主当然也无风险,除非你要附加违约条款,就看买主签不签至于你的合约或契约,是在玩文字游戏,国税局才不管,之前也罚过
作者: veru (ccc)   2013-09-21 12:21:00
没人检举就没事,被查出会多罚0,5倍至3倍
作者: kai761   2013-09-21 12:25:00
咕狗"64年台上字第1567号" 可能会被认为是本约,补税罚锾
作者: fit   2013-09-21 17:15:00
如果屋主会被认定为需要补税,那仲介和买方没有协助逃漏税之嫌?
作者: veru (ccc)   2013-09-22 01:26:00
回楼上,一般都是卖方人头有协助逃漏税之嫌仲介及买方:我哪知道卖方不缴奢侈税
作者: fit   2013-09-22 15:27:00
因为屋主要规避奢侈税,所以和仲介.买方及代书共同签了延后签约的意向书,买方就算了,仲介和代书可以用不知情呼拢过去?!
作者: fit   2013-09-22 15:30:00
不过,幸好国税局本身就是求财不求气,只要乖乖缴税,其他好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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