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问题] 这样算凶宅吗?

楼主: whiteadam (blue eyes blue)   2013-05-13 14:02:06
在网络上查询到的资料
提供给大家参考
以这个新闻为例子
顶楼不是专有部分 是共有部分 因此14F不算凶宅
若有错误 欢迎指正
http://ppt.cc/RSVP
“凶宅”非为法律名词。惟按本部92年6月间公告修正之“不动产委托
销售契约书范本”附件一“不动产标的现况说明书”项次11内容,“本
建筑改良物(专有部分)于卖方产权是否曾发生凶杀或自杀致死之情事”
,系指卖方产权持有期间,于其建筑改良物之专有部分(包括主建物及
附属建物),曾发生凶杀或自杀而死亡(不包括自然死亡)之事实(即
陈尸于专有部分),及在专有部分有求死行为致死(如从该专有部分跳
楼);但不包括在专有部分遭砍杀而陈尸他处之行为(即未陈尸于专有
部分)。
另外依据内政部所公布
成屋买卖定型化契约应记载及不得记载事项
http://pip.moi.gov.tw/NET/G-Law/G3.aspx
本建物(专有部分)是否曾发生凶杀、自杀或一氧化碳中毒致死之情事:
(1)于产权持有期间□是□否曾发生上列情事。
(2)于产权持有前,卖方
□确认无上列情事。
□知道曾发生上列情事。
□不知道曾否发生上列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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